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拘传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与保护

发布时间:2018-01-23 17:49:54 浏览:0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当然是必要的,但是,不能片面强调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而忽视或轻视对证人的权利保护。要变证人被动出庭为主动出庭,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证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赋予出庭作证的证人应有的程序性权利...
  拘传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与保护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当然是必要的,但是,不能片面强调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而忽视或轻视对证人的权利保护。要变证人被动出庭为主动出庭,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证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赋予出庭作证的证人应有的程序性权利。证人的权利是多方面的,法律应当规定证人的严密的权利体系。这里着重分析一下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权。证人出庭作证难免有经济损失,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及前苏东社会主义国家大多有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6条规定,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有权在法庭许可的数额内获得补偿。在刑事案件和根据宪法第5条修正案包含此类补偿的民事诉讼中,补偿金在法律规定的款项中支付;在其他民事诉讼中,补偿金将由当事人根据法庭以与确定其他费用类似的方式确定的比例和时间支付。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香港高等法院条例》第34条规定,按察司受理的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按察司应依法下令核准费用,给予所有的出庭作证人作为他们失事费时之费用及补偿。《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法官得应证人的请求,批准证人受领其可以主张的补偿金。《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01条规定,对证人,按照《关于证人和鉴定人请求补偿的法律》予以费用的补偿。日本民事诉讼费用法第8条第1款规定,证人可领取旅费、津贴及住宿费等费用。中国台湾《民事诉讼法》第323条规定,证人得请求法定之日费及旅费,但被拘提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具结或证言者不在此限。

  中国证人作证的意识本来就淡薄,如再不赋予证人此项权利,证人更不愿意出庭作证;况且,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经济分析,如果因出庭作证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而又得不到补偿,他将有可能不出庭作证。对证人出庭作证给予哪些经济补偿呢?日本立法规定为旅费、津贴及住宿费,前苏联立法规定为旅费、房租费和出差费,可见,日本和前苏联的做法是相似的,证人出庭的补偿费为证人出庭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出差费或津贴。在中国,考虑到证人作证意识淡薄,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证人出庭作证补偿的费用应该为证人因出庭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误工等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只有这样,才会使证人不因经济上的考虑而不愿出庭。

  那么,对证人的补偿费用由谁来支付呢?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定义务,证人只与法院形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之间不产生任何诉讼法律关系。因此,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费用应由法院向证人支付,而不应由当事人直接向证人支付,如果当事人直接向证人支付出庭补偿费用,则有买通证人之嫌,事实上也确有可能导致当事人花大钱买通证人,使证人作不实之证言。当然,证人出庭作证的最终目的是使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此,法院向证人支付补偿费用时,法院应当从当事人所交的诉讼费用中的“其他诉讼费用”部分中支出,如果当事人在起诉时只交案件受理费而未交“其他诉讼费用”的,法院可令申请证人出庭的当事人向法院预交证人出庭的有关费用。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费用最后是由原告负担,还是由被告负担,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费用分担原则来确定。

  如何规范证人作证经济补偿的具体内容?

  对于证人作证经济补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是证人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没有进一步明确其范围和标准。借鉴其他国家关于证人作证补偿范围的规定,笔者认为证人的“合理费用”至少应该包括证人出庭作证时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等内容。证人作证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应当由法院确定一个以普通公民的住、行、食为基础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根据证人的远近、交通状况、生活水平决定,以“实际支出”为原则,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具体说来,证人的交通补偿费必须从证人住所到要求出庭的法院之间最直接路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所花费的费用。在计算交通费用的时候,最直接的路线优先于其他路线考虑;如果证人有必要的物证要提交法庭,而该物品又需要额外的托运费或行李费,则该费用也应计算在内;应当给予证人在出庭地不少于3天的住宿费用和不少于3天的就餐费用,总数不少于100元。除此之外,证人还应当获得必要的误工补贴。由于证人补偿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补偿”,所以只能以证人的直接损失为限度,间接损失难以量化,故不在此列,至于给予证人奖励则非“补偿”的应有之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的相关内容,如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前来大律师网咨询!

(编辑:chanchan)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