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为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夫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1)曾患不育症的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后怀孕的;
(2)经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
(5)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必备材料:1、镇居民书面申请,填写《生育服务证申请表一式两份;2、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持结婚证;3、户口簿或身份证明;4、收养证明等与申请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注:向女方户籍所在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
审批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日)
审批服务:流程受理→初核→审定→发证
行政服务依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本省户籍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城镇居民
申报表格: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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