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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的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6-27 10:43:20 浏览:0
  被执行人,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负有一定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那么,追加被执行人的依据是什么?为此,大律师网小编特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供大家查阅和了解!

  一、追加配偶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二、追加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77.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不得追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金融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81.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82.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责任,这种追加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设定和推断,不得随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依据是什么的内容,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依旧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


(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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