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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中止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1-07-20 14:08:52 浏览:0
  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暂时停止的行为我们称之为执行中止。今天,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来介绍下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中止执行程序是怎样的?希望有所帮助。

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程序

  中止执行的原因一旦发生,人民法院即应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发现中止执行的原因存在时,应积极地将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中止执行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执行中止是暂时性的,引起执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应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一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并通知执行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执行人;二可由执行当事人申请恢复,经法院同意后继续进行。

  恢复执行是原执行机制的继续运行,不是执行程序的重新开始,执行中止前已为的执行仍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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