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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招摇撞骗罪辩护词【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19-12-31 14:24:36 浏览:0
  被告及被告辩护律师通过对控诉的内容进行辩解、反驳来证明被告的清白或者罪行较轻时所适用的一种法律文书,就是辩护词。下文是一个成功案例的招摇撞骗罪辩护词,欢迎阅读。

2020年最新招摇撞骗罪辩护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北京xxx律师事务所接受于某某(以下简称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xxx律师担任嫌疑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在长达6个月20天漫长的侦查期内,辩护人会见嫌疑人近20次之多,对本案的发案背景、事实细节、法律适用、程序滞后性有着全面、具体的了解,辩护人本着事实求实的原则,认为嫌疑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恳请贵院对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理由如下:

  一、招摇撞骗罪的入罪要件的分析

  招摇撞骗罪这个罪名在司法实务中出现的概率不高,而且刑法理论上有很多的争议,因为从趋利避害的角度,生活中人们往往是成熟、理性、谨慎的,该犯罪出现的低概率也决定了该罪入罪方面的不成熟,辩护人查询了十余篇学术论文,形成通说的有以下几点,这些形成通说的成熟的观点是作为理论基础,方便后续辩护人展开产生嫌疑人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与否的问题。

  1、招摇撞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就是“假借名义,到外炫耀,进行诈骗”行为人要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并利用他人对所假冒的身份的信任,实施了骗取财物、地位、荣誉、待遇、解决问题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显而易见该罪的构成包括招摇和撞骗两个部分,单独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或者单独的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的行为,均不成立招摇撞骗罪。

  2、招摇撞骗中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样态

  关于冒充的行为方式,理论界有三种观点,四种行为方式、三种行为方式、两种方式,现在可以形成通说同时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的观点为两种方式的这种观点,即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两种冒充的情形。

  3、招摇撞骗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招摇撞骗违法行为”进行区别需要考量的因素

  201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罪与非罪主要看行为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参照下列标准:次数、结果、手段、 骗取利益的性质、是否有冒用职权的行为,上述标准要结合案情事实综合把握

  二、嫌疑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理由如下:

  (一)嫌疑人冒充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对象不属于刑法保护的主体范围。

  嫌疑人与朱某某系邻居关系,2015年10月份朱某某主动找到嫌疑人,问嫌疑人能否帮他儿子找份工作,嫌疑人为满足虚荣心,又因曾在某某公司工作过,故对其谎称自己是某某公司的副书记。2016年10月份朱某某又找到嫌疑人要求其提供帮助时,嫌疑人为从某某公司的谎言中跳出,对其讲自己已经不在某某工作了,目前担任某某华东局的局长。

  嫌疑人虽然冒充了某某公司的副书记与某某华东局的局长,但是其所冒充的人员在身份上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嫌疑人冒充的人员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某某集团的性质属于国企,某某公司与某某华东局是隶属于某某集团的子公司,根据规定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为国家工作人员,某某公司副书记与某某华东局局长的职务是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领导、监督,故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二)嫌疑人没有骗取非法利益的主观目的,其冒充是为了满足个人虚荣心,属于个人道德和个人作风方面的问题,虽然嫌疑人接受了诉讼参与人的些许馈赠,该馈赠属于“礼尚往来”性质,没有刑事违法性方面的评价必要。

  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关于招摇撞骗罪的描述中,尽管未写明本罪的犯罪目的,但是学界通说以及司法实践均认为本罪是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才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欺骗活动的。

  在本案中,嫌疑人虽对朱某某谎称自己是某某公司的副书记与某某华东局的局长,朱某某对此也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但是在整个过程之中,嫌疑人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并没有骗取对方任何利益的目的。

  关于嫌疑人收受的30条中华烟,根据嫌疑人及其家属的陈述,嫌疑人一直以来保持一个习惯,即从来不抽别人给的烟。而且当时朱某某将30条烟送过来的时候,嫌疑人曾明确表示过拒绝。因两个关系非常交好,朱某某说先放在这里,嫌疑人只好暂时将其保管起来。

  关于茅台酒的问题,根据嫌疑人的供述自2015年10月份起,朱某某陆路续续一共送过3箱飞天茅台以及13礼盒价值较低的普通茅台酒。嫌疑人认为朱某某送的这些东西并不是基于对嫌疑人身份的错误认识而处分,而是对嫌疑人提供过的帮助进行感谢。嫌疑人曾帮助朱某某的儿子在一家德资企业找到一份待遇优厚的工作,帮助解决过家里小孩在上海读书的问题等,加上嫌疑人也经常给朱某某赠送一些物品,所以这些酒都可以看做是正常的礼尚往来,而且这些东西也不是某某一次性赠送的。

  关于去海南旅游的费用问题,根据嫌疑人供述,春节前本来自己一家是去海南看望自己的姐姐,然朱某某听说后,也要跟着一起过去,嫌疑人在下了飞机之后才知道朱某某把蒋某某也带了过去。但是在去之前嫌疑人就曾和朱某某讲过,出去游玩的费用大家采用AA制的方式,按人头数计算。以往出去游玩,两家人都是这么进行结算,有这样的一种习惯。所以在海南旅游期间,由于人数较多,且除了嫌疑人一家三口之外,都是朱某某的家人亲戚,所以对于费用由谁先垫付出来的事情没有太过于关注,但是从海南回来之后,至被抓的前一天晚上一直在催促朱某某赶紧将费用计算出来,支付给他们。目前该费用已经支付给朱某某。

  此外,在嫌疑人与朱某某的交往过程中,嫌疑人给予朱某某的物品价值远远高于从对方手中获益的数额,朱某某曾送过一个金马给嫌疑人,但是当即就被嫌疑人拒绝并退还了。

  如果嫌疑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为了从对方那里骗取非法利益的话,那么嫌疑人不仅会接受这些赠品,而且会变本加厉、欲壑难填,恰恰相反的是,嫌疑人在为朱某某解决了儿子工作的问题、孙子上学问题、违建拆除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其价值高得无法用金钱衡量,朱某某送给嫌疑人烟酒的行为本来就是一种“一本万利”的礼尚往来行为。

  (三)嫌疑人的冒充行为也谈不上社会危害性

  因此,本罪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破坏,是本罪最实质的衡量指标。本案中的嫌疑人,所冒充的对象身份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一步讲,即使本案中嫌疑人冒充的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社会危害性可以忽略不计,因为嫌疑人既没有多次冒充,也没有向多人冒充,更没有所到之处炫耀招摇过市地冒充,嫌疑人为人处世均保守审慎,交际范围比较狭窄,即使与熟人之间说话方面有“言过其实”的成分,但是综合嫌疑人的年龄、职业、性格、家庭经济状况,可以得知其没有因为冒充行为导致国家机关威信受损,更没有导致对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度破坏。

  (四)本案的案发的原因值得贵院重视,这个细节也充分说明嫌疑人不存在招摇撞骗行为。

  刑事案件卷宗中,关于案件来源材料显示有:投案、抓获、扭送、工作中发现、110报警等情形。如果本案嫌疑人真的是招摇撞骗行为的话,那么案件来源应该是被害人的报警,无论110形式报警还是去派出所报警,可以确定的是,被招摇撞骗的被害人因为被骗,从人自我保护的角度考虑,会及时报警解决。而本案的案发经过,辩护人在会见嫌疑人的过程中得知,案发是因为嫌疑人的手机被公安机关长期监听,监听到了嫌疑人“言过其实”,所以嫌疑人被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刑事立案,监听作为一种特殊的技侦手段,运用到作为普通老百姓的身上本来就让人大惑不解,公安机关竟然对一个连被害人都不觉得自己是被害人的所谓招摇撞骗罪刑事立案,更是让人匪夷所思,先刑事立案,再去找所谓的被害人调查“你是怎么被招摇撞骗的?”,这种“先罪后证”而非“先证后罪”的办案思路令人深思! 辩护人认为这个细节可以凸显出嫌疑人是清白的。

  (五)对嫌疑人进行的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时间之长、鉴定结果之正常,都让人费解该程序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2017年2月23日嫌疑人被拘留,应该是在3月底的时候,侦查机关突然启动了对嫌疑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时限不计入办案时限。这一项鉴定整整做了5个月,鉴定时限之长在司法实务中比较罕见,而8月31日告知嫌疑人的鉴定意见是:完全正常。司法鉴定时间的延长意味着案件重大、疑难、复杂,而该精神鉴定的相关鉴定人员连嫌疑人家属都没有询问、对邻居也没有走访,仅仅在看守所和嫌疑人交流了20分钟,鉴定过程短平快,但是就是如此简单清晰明了的一个鉴定,用了5个多月的时间,这是鉴定机构的工作效率问题,还是其他人为干预的原因,让人值得深思!

  (六)涉案物品没有做任何价格方面的鉴定,价值从证据角度也无法确定。

  本案的涉案物品的关联性撇开不说,从证据周延性的角度考量,侦查机关应该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从2月23日到今天,近7个月的时间里,这个如此基础的工作侦查机关都还没有做。

  三、本案入罪方面都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对嫌疑人不能再采用羁押的方式进行继续侦查。

  (一) 嫌疑人有严重的糖尿病和高血压,没有进入看守所之前每天注射30个单位的胰岛素,目前在看守所身体每况愈下,家属定期送药品,其身体状况不允许羁押。

  (二)嫌疑人妻子在宝山教育局工作,收入也比较微薄,家中只有一个女儿,9月23日要去美国作为访问学生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攻读。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妻子无心工作,女儿无心读书,家庭氛围一片凌乱。

  (三)此案退一万步将,即使嫌疑人的行为满足招摇撞骗追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这种情形的司法实务中的判刑一般是在6个月左右,而此案的司法进程仅仅到“审查批捕”阶段,目前嫌疑人已经被羁押了近7个月,如果贵院对嫌疑人作出批捕决定,接下来还有最长7个月的侦查期很有可能被侦查机关全部用尽,这从实质上是对嫌疑人诉讼权益的侵害。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嫌疑人没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其言过其实的表达仅仅为了满足个人虚荣心,没有骗取任何人财物、财产利益的目的,其行为也几乎没有社会危害性,加上此案证据固定、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刑期及嫌疑人的个人身体状况和家庭情况,辩护人恳请贵院承办检察官能敢于担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嫌疑人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xxx

  北京xxx律师事务所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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