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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方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11-16 15:42:57 浏览:0
  被认定为侵犯了著作权得行为,侵害人需要承担相应得民事赔偿责任。下面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下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方式是什么?欢迎阅读了解。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其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3、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赔偿计算方式有三种,分别是计算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包括因著作权被侵犯的损失,如小说的阅读量下降带来的损失,还应该包括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如提起诉讼的费用(这将提高著作权人维护自己利益的积极性,但当代的著作维权仍然艰难,琼瑶维权的成功便大快人心)等;计算侵权人通过侵犯他人著作权所得利益,如侵犯他人小说作品,出版后所得利益;计算法定赔偿,赔偿通常在50万元以下,由具体情况判定金额。著作权人可以以上三者之间选择一种赔偿方式。

  不管怎么说,侵犯他人著作权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不尊重,我们应当保护好他人著作权,这样才不会削弱创作者的热情。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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