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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1-16
导读:《管理规定》提出 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设备,拟将重点发展一系列绿色低碳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应设计安装能耗监测设备与系统,设备与系统应具......

《管理规定》提出

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设备,拟将重点发展一系列绿色低碳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应设计安装能耗监测设备与系统,设备与系统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并与市级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实现建筑用能实时监测及统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的建设,开展能耗监测、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工作,制定不同类型民用建筑的单位能耗定额

相关数据显示,全球有超过40%的能源消耗和20%的温室气体排放来源于建筑。制冷、采暖、照明等等方面,都构成建筑的能源消耗。近年来,建筑节能越来越被各地重视起来。

近日,成都市政府官网公布《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并公开征集意见。该《管理规定》的目的,正是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建筑物使用功能,以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记者了解到,《管理规定》提出运用建筑能耗监测技术,加强建筑物全生命周期内的用能管理。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应设计安装能耗监测设备与系统,实现建筑用能实时监测及统计。

鼓励节能技术研发

节能空调、节能门窗等

将被重点发展

如何理解建筑节能的概念《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工程设计、建造、改造、使用过程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用节能型、循环型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提高建筑物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减少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采暖、制冷、照明能耗,并运用建筑能耗监测技术,加强建筑物全生命周期内的用能管理,实现能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依照该《管理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及其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该规定。而该规定实施前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则应逐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管理规定》提出,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设备,拟将重点发展一系列绿色低碳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具体包括:

具有节能保温、隔热性能的墙体与屋面;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节能空调技术与产品;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自然能源、清洁能源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集中供冷、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与产品;绿色建材产品;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安装能耗监测设备

实现建筑用能实时监测及统计

根据《管理规定》,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应设计安装能耗监测设备与系统,设备与系统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并与市级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实现建筑用能实时监测及统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节能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能耗监测系统等;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对建筑用能系统和能耗监测系统进行维护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凡具有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筑工程项目,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节能服务机构应将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与市级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实现建筑用能实时监测及统计。

此外,《管理规定》还提出,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的建设,开展能耗监测、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工作,制定不同类型民用建筑的单位能耗定额。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节能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能耗监测系统的,或拒不配合开展建筑能耗监测、能耗统计、能效公示、能源审计等相关工作的,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XX商报

原标题:《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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