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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更新时间2020-11-16 更新23篇文章 被阅读0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人身保险的特点是什么?人身保险的分类有哪些?人身保险的理赔流程有哪些?大律师网小编将在以下文章中为您展开详谈,欢迎参阅及咨询!

    出境旅游保险种类1、住宿游客人身险这类保险每份1元,每位游客可买多份,保险期限是15天,从住宿当天零时算起,期满后可续保。这类保险的租用主要提供住宿旅客保险金,假如旅客随身物品意外丢失或损坏、被盗抢,保险公司会对参保者给予补偿。2、旅游意外伤害险旅游意外伤害险是针对游客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为其提供风险防范服务。出游者买的车票和船票的金额中,保险占比是5%,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约2万元,其中意外医疗事故保险金占50%。保险期限从游客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开始直到游客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为止。在乘坐车船旅游时,一旦出险应及时告知承保的保险公司并申请理赔。3、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如果游客要参加探险或某些高危活动项目 ...... 【 浏览全文 】

    2020年人身保险合同范本 一、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对象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第二章 保险期限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第三章 保险金额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四章 保险责任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 【 浏览全文 】

    2019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一、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二、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三、 ...... 【 浏览全文 】

    2019人身保险合同范文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 ...... 【 浏览全文 】

    2019年人身保险合同范本 一、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对象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第二章 保险期限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第三章 保险金额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四章 保险责任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 【 浏览全文 】

    【基本案情】原告吴某因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向吴某住所地基层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人身保险合同没有标的物,应由被告住所地,故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评析】人身保险合同有无标的物?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是否成立?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理由如下:由于本案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该合同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权,而生命健康权的权利主体是人本身,故此类保险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被保险人,本案被保险人吴某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保险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在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中,作为保险对象的人的寿命和身 ...... 【 浏览全文 】

    什么样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但是,有些人却认为除上述六种情形外,当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者欺骗投保人这两种情形出现时,人身保险合同也属无效。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观点,当然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这种观点混淆了保险监管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法律规定的后果,违反保险合同法律强制性规定才能导致人身保险合同无效;而违反保 ...... 【 浏览全文 】

    【基本案情】2000年10月27日,原告王金虎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王金虎投保主险平安康泰人身险,保险金额为20000元,附加险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还规定了十一项免责条款,但合同中没有约定原告如受第三人侵权而得到第三人的赔偿,被告可以对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不支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03年8月6日,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因与案外人侍海龙驾驶的小客车相撞 ...... 【 浏览全文 】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4、65条及《保险法》第52条、62条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时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目的是投保人为了确保自身或其他具有保险利益的人的身体或寿命在出现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伤亡清醒时能及时得到赔偿以弥补其经济或精神损失。其法律性质是射幸合同,其权利具有期待性。其主要法律特征表现在:1、保险标的人格化。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利益,属于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或者人身利益。2、保险金额定额支付。保险标的人格化,使得人身保险的标的不能用具体的金钱价值衡量,从而不存在确定保险金额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的确定只能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此作为保险金给付的 ...... 【 浏览全文 】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自2012年1月1日起在被告甲公司务工,被告甲公司于2012年8月8日在被告保险公司为原告等22位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自2012年8月9月0时至2013年8月8日24时止。其中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障项目约定: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3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障项目中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100元,给付比例80%”2013年4月3日晚22时30分许,原告在被告甲公司值班检查设备时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被告甲公司工作人员将原告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住院 148天,被告甲公司花费住院医疗费30078.04元,门诊医疗费659.2元,合计30737.24元。原告于事故发生后向被告甲公司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 【 浏览全文 】

    人身保险合同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定义:"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退休,或在保险期限届满生存,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中的一大类,兼具保险合同的一般属性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1.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如人身保险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应认真回答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家庭和个人的病史,个人嗜好,其他保险等一系列问题,如果提供的情况有误或不完整,保险人可以违背最大诚 ...... 【 浏览全文 】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受益权丧失有几种情况?1.《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2.《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3.《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 ...... 【 浏览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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