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在消费税“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税率为10%。
上述两部门规定,11月30日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和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同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自12月1日起,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