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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二、如果行为人实施接近前款行为,即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的情况下,同时又有下列行为的,也按照“情节严重”认定: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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