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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 为佛山第七部地方性法规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4-19
导读: 昨日,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通过的《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3月28日批准,自2......

昨日,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通过的《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3月28日批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是佛山第七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立足佛山内涝灾害偶发影响城乡公共安全,响应佛山提升城市生态环境、打赢碧水攻坚战的现实需求。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负责人蒋万伦表示,《条例》规范了我市排水、污水处理以及相关设施的运营、养护,强化政府和部门职责,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着力综合利用,提高排水设施建设要求,强化雨污分流,加强保护管理,强化法律责任。特别是要求加强用地管理,明确建设用地配套排水设施要求,此举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具有一定创新意义。

排水规划 打破镇街规划格局提级到市区统筹

此前,我市排水管理工作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以及2011年佛山市政府出台的《佛山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主要集中在镇街一级。

“相关机制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大部分是行之有效的。但佛山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法制位阶低、处罚措施缺乏刚性,满足不了我市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源头行业监管、源头截污和排水设施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等方面亟需地方立法进行强化。”蒋万伦表示,因此,佛山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将排水管理条例纳入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条例》 针对佛山在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着“重地上、轻地下”的情况,导致暴雨时期城市排水不畅、存在诱发内涝灾害的隐患,以及目前全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较为滞后、对管网的成网连接及后续管养重视不足、各镇街排水基础参差不齐、镇街间的管网不联通等问题,将排水规划的编制权限统筹到市区排水主管部门。

《条例》 还规范了排水规划的编制程序及编制依据,将城市排水与建设海绵城市理念相结合。明确要求排水规划的编制要与辖区开发建设、海绵城市建设、道路、绿地、水系以及地下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避免污水直排 对建设用地提出配套排水设施要求

佛山河网密布,水环境整治压力大。特别是广佛跨界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尚未稳定达标,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生活污染负荷大,流域内仍有生活污水直排河涌。

“去年佛山市环保督察就发现出现污水直排的商业小区上百个。”蒋万伦说。由于我市部分已建成的建筑与小区所处地块暂未配套或者同步计划建设市政雨水、污水管网,也没有配置相应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导致污水未能接入公共排水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大量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涌。为了避免新增排污黑点,《条例》对建设用地提出配套排水设施要求。

《条例》 明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划拨前,应当配套或者同步计划建设公共排水设施; 对于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暂未配套或者同步计划建设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前,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同步配建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建成建筑与小区排水未能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应当分类推进改造整治。

“这意味着,《条例》 实施后,政府要卖地,原则上都要配套好公共排水设施; 个别未能配套的,应该在土地招投标时就标明情况。”蒋万伦进一步解释说。此举符合佛山排水管理实际,是旨在解决污水直排问题的有效管理手段,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

雨污分流 阳台排水要接入污水管网

严格控制雨污混接、禁止污水直排是保障水生态、水环境的基本要求,也是相关上位法——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海绵城市改造的要求。但佛山雨污分流管网覆盖率仅约30%,《条例》 从设计、建设和验收环节严格把控,进一步强调排水设施建设实施雨污分流。

明确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不得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类推进改造整治。

由于我市普遍存在景观阳台上安放洗衣机和拖把池情况,长期产生污水。故《条例》 还规定,阳台的排水应接入污水管网,防止含磷洗衣粉等污染源通过雨水管道直排河涌,加重水体污染。对于过去未设置污水管道的,要求逐步整改。

蒋万伦指出,佛山不少地下排水管道的材质使用国家最低标准的产品,质量较差、容易变形,给排水工作带来隐患,“有些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建设的污水管网,还是瓦管、水泥管”。对此,《条例》 明确倡导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应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和养护。

在重视管网建设的同时,《条例》 还加强源头处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着力综合利用。“十二五”时期,佛山污水处理设施大量兴建,但管网配套跟不上,“重厂轻网”现象突出。《条例》 明确鼓励探索新型管理模式,支持现代化管控等措施。

打击水污染行为需重拳。《条例》 还在上位法规定的框架下完善法律责任。除设定对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罚则外,还强化了对违反雨污分流制度、违反排水要求直排污水、建设单位未按要求配建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违反应急管理规定以及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相应设置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补救措施、罚款等法律责任形式,并在上位法规定处罚幅度范围内对部分违法行为提高罚款标准下限。其中,建设单位未在新建住宅的阳台设置污水管道,或者污水管道未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要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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