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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一笑事件 : 罗尔所获捐款将原路退回

大律师网 时间:2016-12-01 浏览:126

最近,《罗一笑 你给我站住》一文传遍朋友圈,爱心人士纷纷解囊相助并助力转发。但没多久,事件反转,医保可覆盖绝大部分医药费、罗尔家庭拥有三套房等消息铺天盖地袭来。互联网世界的虚虚实实着实让人胆战心惊:我们究竟是献了爱心,还是缴了智商税?网上不断更新、反转、碎片化的信息一波接一波,整件事的真相依然扑朔迷离。

罗一笑事件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社会话题,小编今天仅就目前了解到的网上已披露的信息,从法律角度讲几点与互联网诈捐有关的看法。

一、虚构部分事实亦属于刑法上的“虚构事实”

在诈骗罪中,行为人须存在欺骗行为。欺骗行为从形式上看分为两种,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罗尔在其文章中称女儿治病“重症室的费用每天上万块”、“我们花不起这个钱”。但网友爆料,罗家医药费自费部分约2万元。罗尔今日接受采访时称,2万元是9、10月份的自负费用,11月住进重症监护室后的费用暂时不好统计。

如果女儿生病是真,高额医药费为假,那就是典型的虚构部分事实。虽然只是虚构部分事实,但是虚构的这部分事实对打赏捐款者产生产生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错误认识:罗家对于女儿的巨额医疗费不堪重负。基于这样的错误认识,通过打赏功能向罗尔捐款的读者不在少数。

一般认为,诈骗行为中虚构的事项,既可以表现为全部虚假,也可以表现为部分虚假。在虚构的部分事项对于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影响重大的情形下,虚构部分事项当然更可以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

二、网络诈捐既遂如何认定

据笔者了解,目前具备“打赏”功能的社交媒体,一是微博、二是微信公号。在微信公号和微博上的个人账号,开通打赏功能的条件之一即实名认证,认证方式为绑定银行卡、手机号,或与已实名认证的个人社交媒体账号绑定。读者打赏的钱款直接进入银行卡或者个人社交媒体账户。一旦钱款进入绑定的银行卡(不论是否为作者本人名下银行卡)或者个人社交媒体账户(不论是否提现),即视为作者对该款项具有支配力。如果作者通过社交媒体诈捐进行诈骗犯罪,只要读者对其进行了“打赏”,不论作者是否提现,其行为即构成诈骗罪既遂。    

退款或者表达退款意愿,能否视为犯罪中止或未遂?答案是否定的。根据犯罪形态理论,同一犯罪行为只能具备一种犯罪形态;不存在既遂之后又中止或者未遂的情形。如上文所述,一旦读者“打赏”,诈骗行为便既遂。其后若作者退款或者表达退款意愿,仅是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的犯罪既遂后实施的行为。

三、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不实消息“诈捐”被判刑已有现实案例

2015年天津塘沽爆炸事件后,一名九五后女子杨彩兰在新浪微博上发布虚假微博,称父亲因爆炸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母亲失去联系,把自己塑造成为爆炸事件的受害人,并发布具有打赏功能的长微博,获网友捐款共计96576.44元。事实上杨彩兰的父母健在且从未去过天津。今年3月,该女子因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四、“小打小闹”可能演化成为“大麻烦”

在网络上通过发布不实消息诈捐的当事人,往往出于能捞一点是一点的占便宜心理。他们对于诈捐行为到底能骗到多少钱这个问题,是没有具体预期的,毕竟网络上每日消息千千万,最终能走红被爆炒的概率较小。这在刑法学上被称为概括的故意。在概括故意支配下的侵犯财产型犯罪,通常以最终获利数额来认定犯罪数额;除非最终获利数额明显超过行为人预期或者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明显不符。

互联网是一个能让信息快速传播发酵的特殊场所,将虚假信息发布上网,该虚假信息就存在快速传播发酵的可能性。对网络信息发布者而言,这种可能性具备可预见性。也就是说,即使网络诈捐行为所产生的“收益”让行为人惊呼“没想到那么多”,但犯罪数额依然是按照最终获利数额来定的。因此,在此奉劝企图通过网络诈捐的人,莫要给自己“挖坑”。

最新进展:

【罗尔所获252万捐款将“原路退回至网友”】12月1日下午4时许,腾讯就“罗某笑事件”的赞赏资金问题发布通报称,经深圳市民政局、罗尔先生、刘侠风先生以及腾讯方面四方沟通,由罗先生、刘先生提议,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微信公众号“罗尔”(微信号:le20160328)的注册使用人罗尔先生将《罗一笑,你给我站住》一文的全部赞赏资金、2016年11月30日网友当日全天所有文章的赞赏资金原路退回至网友,经核算,共计2525808.99元。

2、与此事相关的另一个微信公众帐号“P2P观察” (微信号:p2pguancha)的注册使用人刘侠风先生将该微信公众帐号下《耶稣,请别让我做你的敌人》一文的全部赞赏资金原路退回至网友,经核算,共计101110.79元。

3、微信平台将在3天内(12月3日24:00前),将上述两个帐号共2626919.78元的赞赏资金原路退回至用户零钱包。

4、如有用户未能按时收到款项,请将个人微信号、款项支付时间、赞赏金额发送邮件至:weixinzanshang@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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