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显维律师:公民个人经济往来的日渐频繁,普通公民由于合同、侵权、借贷、买卖等各种原因,个人也会对外产生债权债务。如果数额较大,疏于管理,“三角债”、“回款难”等给个人债权债务的回收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企业和个人特别是企业业主、经营者、个体户掌握一些基础的债权保护知识是非常必要的。
一、加强咨询调查,经济交往前尽可能掌握对方基础信息。如果是个人,应当了解对方身份证信息、家庭住址以及资产情况。如果是企业则应了解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办事机构的房产资料、财产权利资产、股东身份、股东的财产(必要时可以查阅对方的公司工商登记档案)。
二、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确定债权存在。在大额债权形成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采取书面形式来确定债权数额、利息、期限等基本要点。即使不能签订合同、欠条也要采取录音、录像、传真、银行打款、证人作证等方式来保存好间接证据。
三、签订合同内容要尽可能详细明确。如合同双方的名称或姓名和地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验收方式和标准、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风险的转移、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法等合同的基本条款双方一定要全面仔细考虑并详加约定,防止出现陷阱和漏洞。
四、履行中发生改变的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备忘录等文字证据重新确定。在双方约定的原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如期限、数额、质量、价款有改变,此时特别要注意对重大变化要及时补充或者修改原来的约定。
五、履行中发现对方经济能力恶化要及时停止支付。按照我国法律,如果经济过程中,发现对方出现(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而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停止履行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六、一定要格外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一般来讲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原则上从履行其期限届满或者债权人要求支付之日起算。因此,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收到法律的保护,就要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债务人提出要求偿还债务的请求并且要特别注意保存好提出请求及请求送达债务人的证据。
七、一定要强化证据意识。诉讼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要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担举证义务,如果举证不能,则可能承担败诉后果。因此,不仅债权人一定要保存好证据。另外注意不要随意给对方出具书面材料或在对方的催帐、对帐和其他材料上签字等,在和对方电话交谈或直接谈判中讲话要特别小心谨慎,不要随便认可或承诺。
八、行使代位权,代替债务人向其债务人直接行使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且其对外享有到期债权,则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偿还等额债务,从而变相实现债权。
九、行使撤销权,对债务人恶意躲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如果债务人为了规避债务的偿还,而恶意放弃自己的债权、财产等权利或无偿转让、超低价变卖、赠与处分自己财产,导致债务人还款能力降低或丧失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恢复债务人的履行能力。
十、灵活应用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债务抵消等多种方式实现债权清偿。
【收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