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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静律师
      何静,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具有良好的法学知识、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通晓国家现行重要法律法规,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曾在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处任职,担任执业律师以来承办过大量包括刑事、民事、经济、劳动争议在内的各类典型案件,同时兼任数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长期奋斗在法律实践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大律师网小程:何律师,您好!欢迎做客本期大律师网律师专访!能否先跟我们谈谈您的律师生涯?
何静律师:好的。谈到这个问题,我不禁感叹,我已经进入这个行业差不多有6年的时间。在这6年的时间里,我尝到了各种酸甜苦辣。而我相信这些经历将会是我一生的财富。律师对我来说,不仅仅是一个职业,而是一个梦想。我非常的热爱这项事业,于是我怀揣着一颗敬畏、坚定的心踏入这个行业。为了早日成为我心目中的大律师,我一直很努力。 【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程: 未登记结婚,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共有财产吗?
何静律师:这个应该区别对待,我国现行法律对同居一词的文字性表述,散见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实施之后,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 【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程: 可以通过夫妻财产公证故意逃避债务吗?
何静律师:这个是不可以的,我们知道夫妻财产约定最重要的法律规定,就是夫妻财产约定书不得规避法律,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婚姻里,夫或妻一方对第三人负有个人债务时,相关约定的对外效力,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 【阅读更多】
执业机构: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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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123533193
联系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国际广场B座13楼1303
联系信箱:123533193@qq.com
大律师网小程:一方出轨,离婚分割财产时是否因此有所变化?
何静律师:离婚分割财产的一般划分原则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本问题涉及到的出轨,用法律术语表述则是指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和其他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一方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而没有具体规定对于出轨这一过错方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程:离婚时,商业保险如何分割?
何静律师:商业性质的保险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作为一方个人财产认定,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   1、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 【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程:感谢何律师的专业解答,最后,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何静律师:不客气,我想说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文明程度越来越高,国家一直也在推崇依法治国。从国家相关的社会数据来看,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占了大多数,这说明我国的公民越来越相信法律,法律在社会上的地位也是越来越高。这些都是我们实现法治国家的一些好的迹象。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发达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数量是成正比的,真正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权益的人更多存在于经济基础较好的地方。而那些贫困地区甚至根本就不了解法律,更别提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我希望,国家能够加强法律的宣传,让更多的人懂法、用法。
何静律师寄语:
朋友,当你遇到困难的时候律师与你同在!
小编结语:
何律师以诚信、正直取信于当事人,以谨慎、诚恳维护公平与正义,是遇到困难者的正义助手!
本期编辑:大律师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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