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小程:您是是一位法律理论深厚兼具实战经验丰富的律师,代理的诉讼案件应是数不胜数,能否与我们分享下让您印象最深刻的一个案件?
黄繁平律师:深刻的案件到是不少,其中有一个案件是比较值得与大家分享,这个案告诉我们,不要轻易放弃看似疑难的案件,事在人为!案件涉及一百多万财产的继承官司,这个案件是原告(被继承人的妻子)起诉被告(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要求按照婚姻法和继承法请求全部获得被继承人的财产,一审诉讼中被告提出被继承人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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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繁平律师:深刻的案件到是不少,其中有一个案件是比较值得与大家分享,这个案告诉我们,不要轻易放弃看似疑难的案件,事在人为!案件涉及一百多万财产的继承官司,这个案件是原告(被继承人的妻子)起诉被告(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要求按照婚姻法和继承法请求全部获得被继承人的财产,一审诉讼中被告提出被继承人生前通过律师见证曾立的一份遗嘱(该遗嘱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一半分给被告),诉讼中该遗嘱被双方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为遗嘱不是被继承人本人所写。被告如果不改变策略,败诉肯定是无话可说那是必须的。被告到多家律师事务所询问了解,均被告知案件必败无疑,没有律师敢接他的案件。就在被告几乎绝望的情况下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发现这个案件应该是可以打得赢的并当场接下。理由:经过律师见证的遗嘱不可能不是被继承人所写的,否则律师和律师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其次,鉴定程序存在多处违法,体现在:1、鉴定机构自行选定比对的材料,鉴定机构是不能自行选定比对的材料的,因为是法院委托鉴定的,遗嘱与哪些材料比对,应当由原被告双方认可后经法院确定才行;2、所选比对材料无法保证是被继承人亲笔字迹;3、鉴定过程以一盖全,而且很多字迹与遗嘱神似的,根本没有进行比对。针对以上问题,本人亲自与原鉴定机构鉴定师了解鉴定情况,确实鉴定存在问题,于是本人到民政局调取了被继承人在登记时的签字作为对比的材料,本在委托法院重新鉴定前自行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摸底鉴定,结果和我分析一致,遗嘱是被继承人所亲笔写。摸底后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主办法官不同意重新鉴定,根据被告反映该法官在处理案件中的问题,本人申请该法官回避获准,新更换的法官同意重新鉴定,因为遗嘱的内容多,光靠签字的三个字是不足以比对的,本人提出做两个鉴定,一个是先用婚姻登记机关的签字与其他材料做鉴定,在确认所选的材料字迹都是被继承人所写的后,再用通过鉴定确定比对的材料与遗嘱做鉴定,本人的意见得到原告与法官的认可,最终鉴定结论为:遗嘱是被继承人所亲笔写。本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被告均获得胜诉。本案告诉我们,不要轻易放弃看似疑难的案件,事在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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