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小何:简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大律师网的访谈。我们知道,您在检察机关履职过,而且是专职刑事辩护,所以,今天访谈的主题是涉毒犯罪以及最近对于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的出台。首先,您能简单介绍一下目前毒品犯罪有哪些吗?
简永发 律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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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永发 律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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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小何:那么,涉毒犯罪是如何定罪量刑?是不是需要达到一定数量就可以判刑?
简永发 律师:近年来,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的情况在我国较为突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制毒物品犯罪的精神,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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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永发 律师:近年来,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的情况在我国较为突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制毒物品犯罪的精神,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整体下调了全部33种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以体现对制毒物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强化对毒品犯罪的源头惩治。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面规定了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四类犯罪的定罪标准;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六类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新的规定,为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和刑罚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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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小何:毒品犯罪中数量影响量刑,近年的司法实践显示,涉案毒品的纯度越来越高,请问简律师,毒品的纯度是否会影响毒品数量的计量?
简永发 律师:
首先对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的毒品,则按照该毒品与海洛因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比例进行折算。随着打击毒品犯罪力度的不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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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永发 律师:
首先对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的毒品,则按照该毒品与海洛因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比例进行折算。随着打击毒品犯罪力度的不断增强,司法机关逐步发布了关于各类毒品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如2000年《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7年《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以及2013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毒品犯罪部分等等。对于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毒品量刑标准的,应优先予以适用。其次,对于上述文件并未规定的毒品数量问题,则可以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04年发布的《非法药物折算表》。《非法药物折算表》中就阿片类以及苯丙胺类毒品与海洛因的折算标准进行了规定,其主要涉及药物依赖性强以及精神依赖性强的毒品(《非法药物折算表》详见附件)。最后,对于在《非法药物折算表》中并未涉及的毒品,则需考虑其是否具备折算条件而分别进行处理:对于具备折算条件的,则参考类似的毒品,综合评价;对于不具备折算条件的,则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社会危害性、纯度等因素依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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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小何:毒品案件中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凭嫌疑人的口供是否可以定罪?
简永发律师:在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案件并不要求必须查获了毒品,只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就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的数量就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吧与证人证言印证的数量认定。如果无法形成证据链条,是无法定罪的。
简永发律师:中小企业因为受自身资本、规模的限制,一旦出现法律风险,如涉及工伤之类的人身损害赔偿,或者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或者因员工的职务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一个官司就会拖跨一个企业,确实在日常实践中更需要规避法律风险。如果在平时完全不具备法律意识,也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指导,那么这种风险就是“防不胜防”的。而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就是专门针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经常性防范和有效规避,能将企业发生法律风险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即使发生了风险,也能在第一时间针对企业的特点制定出相关方案,从而将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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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小何:很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为了减轻处罚,往往会积极地供出其他案犯情况,这是不是会成为立功?
简永发 律师: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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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永发 律师: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所以说提供其他案犯情况,并且经过查证属实的才是立功,如果查证不属实,是不算立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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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小何:现今贩毒手段越来越隐蔽,实施运输行为的当事人如果不知道运输的物品为毒品是否涉嫌犯罪?
简永发 律师:现在这种情况确实越来越多,毒贩的运毒手段也越来越高明,比如有些毒贩会与他人搞好关系,让他人主动帮自己带东西,而他人不知道是毒品。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他所携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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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永发 律师:现在这种情况确实越来越多,毒贩的运毒手段也越来越高明,比如有些毒贩会与他人搞好关系,让他人主动帮自己带东西,而他人不知道是毒品。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他所携带的物品是毒品,由于缺乏主观的犯罪故意,所以不成立犯罪,但是在司法实务中,越来越多的罪犯很狡猾,会辩称自己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靠当事人的供词来确定是否成立犯罪,还要结合其他客观情况综合判断,如同案犯的供述,对其他物证的认定等,形成证据链条,方能确定,要将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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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小何:媒体报道,涉毒犯罪呈低龄化趋势,92.9%涉毒犯罪未成年人为初犯,对此您有何看法?
简永发 律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普通人听到都会替他们惋惜,毕竟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身体和心智都未发育成熟,虽有犯罪,但仍然有很大的可塑空间,所以从法律上来讲,对于未成年人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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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永发 律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普通人听到都会替他们惋惜,毕竟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身体和心智都未发育成熟,虽有犯罪,但仍然有很大的可塑空间,所以从法律上来讲,对于未成年人的处罚要和成年人区分来开,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呼吁广大家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实现家长与学校共同教育,同时,社会要予以监督,对处于犯罪边沿的未成年人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助他们悬崖勒马,浪子回头。身体的痛苦不是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才是刑罚的目的,所以要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教导他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能够走上正确的道路,预防以后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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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小何:对于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简律师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简永发 律师: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是审判实践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当前我国在死刑案件中毒品犯罪他所占的位置是不断前移的,在去年的时候,他已经达到了第3位,仅次于故意杀人和抢劫罪,今年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已经超过抢劫罪,上升到第二位。如果将来毒品犯罪得不到有效遏制,适用死刑的标准还是现在的标准,我想将来毒品犯罪判死刑数量会位居第一。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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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永发 律师: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是审判实践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当前我国在死刑案件中毒品犯罪他所占的位置是不断前移的,在去年的时候,他已经达到了第3位,仅次于故意杀人和抢劫罪,今年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已经超过抢劫罪,上升到第二位。如果将来毒品犯罪得不到有效遏制,适用死刑的标准还是现在的标准,我想将来毒品犯罪判死刑数量会位居第一。而且各个地方不同,对于适用死刑的数量标准也应该不同。一般情况对运输毒品判处死刑标准会高于走私、贩卖、制造,尤其不排除受雇佣运输,他的标准更高。有的省份对具有累犯、再犯情节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他规定死刑标准会相对较低。他可能不到一千克就判死刑。应当结合当地的毒品犯罪形势,和依法惩治、预防犯罪的情况适当调整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标准较低的可以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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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小何: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对刑事辩护的影响颇大,请问去年两高三部出台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落实几何?
简永发 律师:这个《规定》对全行业27万律师来讲,期待已久。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的高度重视,对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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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永发 律师:这个《规定》对全行业27万律师来讲,期待已久。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的高度重视,对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重视。就广西来讲,这个《规定》引起了政法部门的高度重视,积极采取了措施,使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会见、阅卷和收集证据等权利有了保障,使我们律师能够更好的、及时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想,这对于我们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推进律师事业的发展,更好地服务全面依法治国,也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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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小何:4月26日最高法决定禁止嫌犯穿“囚服”受审,简律师对此有什么看法?
简永发 律师:犯罪嫌疑人不穿囚衣,代之以平常衣服,是尊重其合理意愿的表现。一个犯罪嫌疑人即便是真的犯罪,从其个人意愿来说也是不愿意被“标签化”的,虽然这种穿囚衣的“标签”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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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永发 律师:
犯罪嫌疑人不穿囚衣,代之以平常衣服,是尊重其合理意愿的表现。一个犯罪嫌疑人即便是真的犯罪,从其个人意愿来说也是不愿意被“标签化”的,虽然这种穿囚衣的“标签”相对于封建时代的脸上“刺字”已经有所进步,但因为这种“标签化”对其来说仍然是痛苦的,“囚服”是有罪推定原则的残留,在经过法庭审判之前,就给嫌疑人打上犯人有罪的标签,是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的。在法庭上允许被告人穿自己的服装,是国际通例。在美国、英国以及我国香港等地,有时甚至连谁是被告、谁是律师都不易分清,因为他们都西装革履地坐在一起。穿自己衣服出庭,不是高官的特权,而是最基本的人权,这个决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司法文明的标志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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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小何:现在,提出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的一些疑难问题,想请简律师帮忙解答?
简永发 律师: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有人认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标准一样,较大和巨大分别按贪污罪(受贿罪)的二倍和五倍,也就是两个罪的较大都是6万元,巨大都是100万元;有人认为解释里有两个顿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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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永发 律师: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有人认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标准一样,较大和巨大分别按贪污罪(受贿罪)的二倍和五倍,也就是两个罪的较大都是6万元,巨大都是100万元;有人认为解释里有两个顿号,分别对应的并列关系,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较大和巨大按照受贿罪标准二倍,而职务侵占罪的较大和巨大按照贪污罪的五倍。这两个罪的较大都是6万元,巨大都是100万元。这种争议是不应该的。尽管语言可能会有第二种理解的歧义,但是这种歧义是可以避免的。其一,从文义解释看,如果真是第二种的理解,那么条文中就应该有“分别”二字。其二,从法理角度看,有何理由要把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如此差别待遇?因为受贿罪和贪污罪的标准是一样的,没有理由到非国家工作人员时如此差别对待。这个问题无须多说,不该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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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小何:第七条关于行贿中将“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包括正常调整甚至降职调整吗?
简永发 律师:
解释第七条关于行贿中将“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作为降低行贿罪门槛的条件,这里的“提拔”一般不会有问题,为了提拔而行贿,属于谋取竞争优势,违反人事法规,自当没有问题。但是“调整”这里的问题就复杂了,因为调整包括正常调整,还是因为身体不好自愿调整到不好但清闲的部门,还有的要求提前退休,甚至辞职的,这属于“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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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永发 律师:
解释第七条关于行贿中将“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作为降低行贿罪门槛的条件,这里的“提拔”一般不会有问题,为了提拔而行贿,属于谋取竞争优势,违反人事法规,自当没有问题。但是“调整”这里的问题就复杂了,因为调整包括正常调整,还是因为身体不好自愿调整到不好但清闲的部门,还有的要求提前退休,甚至辞职的,这属于“向下”的调整。比如,某检察官身居要职,但是要辞职,但是检察长不放,该检察官没办法向检察长行贿,这属于“通过行贿谋取职务调整”吗?不包括正常的职务调整以及“向下”的职务调整。从实质解释的角度,正常的职务调整,比如个人原因从一个部门调到另一个部门,即使向领导行贿,因为这本身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压根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更不存在降低入罪门槛的问题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践中有的地方将行贿罪的“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扩大解释,认为行贿本身是违法的,不正当的,所以只要行贿就是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解释是荒谬的,直接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架空刑法条文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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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小何:“多次索贿”、“向三人以上”如何理解?
简永发 律师:
“多次索贿”的作为情节加重,这里的多次当然是指三次或三次以上。这里有两个疑问:其一是有无时间限制?其二是多次是针对一人还是多人?对于前者,盗窃、毒品等司法解释一般要求两年内,但是这次司法解释没有限定时间,因此,原则上不需要时间限定;对于后者,苗有水副庭长解释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司法实践来说,这里的“具体问题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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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永发 律师:
“多次索贿”的作为情节加重,这里的多次当然是指三次或三次以上。这里有两个疑问:其一是有无时间限制?其二是多次是针对一人还是多人?对于前者,盗窃、毒品等司法解释一般要求两年内,但是这次司法解释没有限定时间,因此,原则上不需要时间限定;对于后者,苗有水副庭长解释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司法实践来说,这里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非常麻烦了。可以是针对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与场所等所谓的具体情形无关。我认为,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还是从法理上来进行把握,不能采取“脚踩西瓜皮”的策略,苗副庭长也说了他是个人观点,虽然身份特殊,具有权威性,但未必正确。我们得知道法理上为什么要把多次索贿作为情节加重,原因在于(1)多次索贿对于法益的屡次侵害显然高于一次侵害;(2)多次索贿反应出行为人主观恶性大。明白这两点,一切问题迎刃而解,试问针对同一人包工头三天两头索贿,与针对三四个包工头每人索要一次,在数额相同的情况下,哪一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哪一种行为更值得谴责?你一定会说第一种行为更恶劣,更可恶,至少你会认为两种行为都不是“好鸟”,你一定不会得出前一个行为情节轻微一些吧?所以苗庭长的这个似是而非的回答不仅理论上站不住脚,而且会给司法实践增添更多困惑。况且,司法解释用语是“多次”,解释的已经非常清楚,并没有限定要针对同一个人还是不同的人,你硬解释出个同一对象和不同对象确实徒增烦恼。不要给文本随意添加限制条件,它本身就是司法解释,是对刑法的解释,这意味着它的规定已经很具体了,你想要添加条件解释文本面临无穷解释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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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小何:感谢简律师的分享,还有什么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简永发 律师:
毒品就在我们身边,要时时警惕,特别是青少年,青少年抗诱惑能力差,稍微在那些所谓的朋友的劝说下就会出于好奇或出于尝尝新鲜这种心理,对毒品在缺乏认识的情况下受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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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永发 律师:
毒品就在我们身边,要时时警惕,特别是青少年,青少年抗诱惑能力差,稍微在那些所谓的朋友的劝说下就会出于好奇或出于尝尝新鲜这种心理,对毒品在缺乏认识的情况下受同学朋友的引诱、教唆,初尝一次,初尝二次,就逐渐滑入深远,陷入泥潭。吸食毒品一般只要超过三次,他就会出现成瘾的迹象,吸食毒品是犯罪的开始,当他们没有有钱买毒品时,都会想通过贩毒、盗窃、抢劫等方法获得钱财。加强法律对毒品的监管,加强社会对毒品的监督,才能将法律的毒瘤从社会连根拔起。司法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社会在进步,中国人的意识在提高,制度在完善。正如电影《真水无香》主人公宋鱼水最后所说,我相信再过三年,五年,您的案子说不定会有另外一种审理结果。是啊!中国现在这处在发展的黄金期和矛盾凸显期,面临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法律也是逐步的完善。作为普通人,我们也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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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永发 律师寄语: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正当的权利。
小编结语:
刑事辩护人,既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卫者,也见证了许多因为犯罪引发的悲剧,诚如简律师所言: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本期编辑:大律师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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