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访谈列表 大律师网| 找律师| 找律师所| 法律咨询| 法律知识| 法律资讯
李嘉靖律师 执业代码:14401200811570062
      李嘉靖律师,广东省茂名市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执业于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是广州律师协会会员。从2003进入法律服务行业,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底,在十几年从业经历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承办过大量的包括各类买卖合同、房地产、建筑工程、婚姻、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债务、企业破产清算、刑事辩护等纠纷在内的诉讼案件;同时也处理了大量如法律文书起草、调解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代为执行非诉讼事务;
大律师网小程:李律师您好,欢迎做客本期大律师网律师专访。离婚财产分割要遵循哪些原则?
李嘉靖律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具体而言,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包括:一是男女平 【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程:我们知道,离婚财产需要分割的主要是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相对应的,个人婚前财产如何界定?
李嘉靖律师: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程:离婚时婚前财产怎么分割?
李嘉靖律师: 1、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如果婚姻双方对婚前的财产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上述规定,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而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但有些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司法实践通常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2、我国婚姻法中的其它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 【阅读更多】
执业机构: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
手机:18666276353
固定电话:020-62790555
传真:020-83033007
律师执业证:14401200811570062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8楼
联系信箱:962114227@tom.com
大律师网小程:在理解婚前财产时还应注意什么?
李嘉靖律师: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程: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财产怎么办?
李嘉靖律师:如果在离婚前一方转移财产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又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诉前保全是在当事人尚未起诉前就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这一般适用于情况紧急的情形,如还未起诉时就发现对方已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 【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程:父母出资的按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李嘉靖律师:一、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的按揭房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处理,视为夫妻一方婚前的购房并支付首付款的行为。其房屋为一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旦离婚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李嘉靖律师: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的体现有两方面: 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 【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时效是怎样的?
李嘉靖律师:协议离婚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应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八和九条的规定,不应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程:再问您两个比较小众的问题,夫妻AA制,离婚怎么处理?
李嘉靖律师:夫妻“AA”制的“代数平均”(AlgebraicAverage)不是数学上的绝对平均,是象征意义上的,确切的说是分开、分清,不扯皮。也就是通常老百姓理解的谁钱谁花,各找各妈。所以,夫妻双方离婚已无经济纠葛。 【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程:私自借钱炒股赢钱是否共同财产?
李嘉靖律师:按照《婚姻法》第1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款行为虽然属于个人借款,但是其投资股票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嘉靖律师寄语:
本人在执业生涯中,时刻信守着“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为当事人提供各项法律服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您争取最大的权益。
小编结语:
祝愿天下所有夫妻都能白头偕老,但如果真要劳燕分飞,也应秉着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好聚好散。
本期编辑:大律师网编辑部
联系电话:400-6686-166
联系QQ:2851289652
欢迎向大律师网推荐优秀访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