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小何:李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本期大律师网的专访!据我们了解您处理过很多民间借贷纠纷,对民间借贷这一块有很深的造诣,那首先请问李律师怎样界定民间借贷行为?哪些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宋律师律师:
民间借贷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阅读更多】因此一般只要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利率的四倍部分都是合法受保护的。
根据“最新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下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收缩】
大律师网小何: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借钱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是我们常常会混淆借条和欠条,李律师可以为我们讲讲两者之间的区别吗?
宋律师律师:
民间借贷中借条与欠条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主要表现在法院审判确定的案由不同。借条本身就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因借贷法律关系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本身就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法律事实。【阅读更多】欠条本身仅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仅凭欠条本身无法明确是何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都能在当事人之间因为金钱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欠条凭证,但欠条凭证却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
在诉讼中,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借条原则上应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但欠条却不一定,要以基础法律关系而定。【收缩】
大律师网小何: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避免借贷纠纷的重要途径就是写好借款凭证,请问李律师,借款凭证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在书写借款凭证时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宋律师律师:
一般完整的借款凭证应当包括借款人,出借人的姓名,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借款的金额,利息,借款期限的约定,如果有担保人,还应当由担保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担保期限。其中借款利息如果本身是无息的朋友借贷,则这项可不必书写,在借款凭证的落款处,一定要由借款人本人亲笔签署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最好按上其指印,我们就遇到过有些人用假名签字导致诉讼失败的事情。因此务必核对好其身份。
如果借款凭证约定了借款期限,那诉讼时效为2年。担保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诉讼时效一般为6个月。大家起诉的话要把握这个时效问题,免得因为时效过期而丧失诉讼利益。【阅读更多】【收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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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小何:如果借钱给朋友,当时并没有写借款凭证,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宋律师律师:
如果事先没有书写借款凭证,可以事后要求对方补借款凭证也是有效的。如果对方不配合,则可以通过电话录音把借款事实固定下来。还要保存当时打款的银行凭证,对方支付的利息凭证,这些都是证明借款事实有利的证据。
大律师网小何:请问李律师,在民间借贷中除了上述提到的借据风险之外还存在哪些风险呢?
宋律师律师:
民间借贷还存在以下风险:
一、利息风险与控制
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如果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借款期内利息不计算。如果利息太高,法院只能支持4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阅读更多】二、担保风险与控制
担保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职能部门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那么这些担保主体就可能不具备合法的资格。
三、违约风险与控制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义务。违约是对约定义务的违反。违约的实质是侵害合同债权,或者说违约是侵害相对人的履行利益。民间借款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主要体现在借款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返还本金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金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有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但应当给借款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无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经贷款人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届满时,借款人仍未履行还债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四、期限风险与控制
借款中,如果发现拖欠借款行为,应该及时诉讼,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债权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总之,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民间借贷也是如此,风险很多,但是防范风险的方法也很多,其中由民间借贷发展起来的中介机构就是其中一个有效手段。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作为借贷双方的信息以及交易平台,通过为借贷双方提供投资融资服务以赚取服务费为目的,同时也为降低借贷双方的风险做出了有力贡献。假设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最大的风险则来自于债务人不能按时还钱。之所以依赖中介机构,其中让投资者比较看重的便是它们的风险控制能力。【收缩】
大律师网小何:李律师您认为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在哪里?
宋律师律师:
合法的民间借贷,是企业利用民间信用关系,合法获得借款用以企业的发展、经营,并支付一定的利息对价。【阅读更多】而非法集资行为,本质上属于诈骗。在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规定集资诈骗等罪名,也没有规定任何金融诈骗罪,在当时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类犯罪都是按照普通的诈骗罪、投机倒把罪等罪进行定罪量刑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扰乱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类的犯罪日益突出,这些犯罪涉及金额动辄几个亿、几十个亿,严重扰乱了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侵犯了公司财产权益。【收缩】
大律师网小何:欠债人去世后,债权人如何讨债?
宋律师律师:
如果债务人死亡,债权人首先应当找到已故欠债人的继承人,向其告知债权人对欠债人享有的债权情况。欠债人的继承人若要继承遗产,其应当首先从遗产价值中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大律师网小何:那我们在讨债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宋律师律师:
如果欠债的相关证据明确,讨债的时候也应注意2年的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书面记录、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证明债权人已经向债务人进行过催债,诉讼时效可以中断,重新计算2年。若欠债的相关证据不充分,要注意通过书面、录音等各种方式对欠债的事实固定证据,为以后的诉讼提供充足的证据。
大律师网小何: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吗?
宋律师律师:
私人之间的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是不能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债权人可以主张自借款之日届满或者首次主张还款之日起的利息。
大律师网小何: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进行了规定,请问李律师,约定的利息超过了规定的界限,该借款是否不受法律保护呢?
宋律师律师:
“最新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阅读更多】(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但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息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5)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6)“最新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对于约定的利息超过了规定的界限,该借款还是受法律保护的,但超出部分按前款第(3)条执行。【收缩】
宋律师律师寄语:
用最优质.最全面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做大化是我一直以来的执业信念。
小编结语:
作为律师界的精英律师.李志律师拥有着优秀的律师执业道德以及卓越的成绩.却一直虚心学习.不骄不躁.并秉承着精益求精.诚信务实.忠于当事人的执业理念.以最专业的水准.最严谨的态度.用深厚的法律知识以及丰富法人经验为当事人解决难题。谢谢李志律师!
本期编辑:大律师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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