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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雷律师 -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11101201010934275
       孟雷,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010934275,本科学历,法学理论基础扎实,工作勤勉尽责,思维缜密,办案严谨,勤于思考,专业从事土地房产、征地拆迁法律事务,代理土地、拆迁、房产类案件百余件,尤其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相关法律理论有着深入研究,在多年的办案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总结出独特的办案模式。在多起征地拆迁、群体诉讼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中,睿智机辩,为当事人获得理想的补偿安置,多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大律师网小程:欢迎孟律师,欢迎做客本期大律师网律师专访!今天我们来谈谈夫妻双方离婚,房子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对于实践中的婚前房产、父母赠与房产是如何来分割的?
孟雷律师:大家好!关于对于实践中的婚前房产、父母赠与房产是如何来分割的这个问题,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属于个人婚前房产,不参与分配,反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平均分配。不能分割的可以折价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分配。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大律师网小程:在《婚姻法》中,有哪些关于房产处理的一些原则呢?
孟雷律师: 首先,房产照顾原则,《婚姻法》第四十二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确实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房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照顾弱势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定。 其次,恶意处分房产惩罚原则,《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房产, 【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程:孟律师,何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能分割房产?针对夫妻贷款购房的房产分配,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孟雷律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房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利益行为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房产的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房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阅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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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小程: 当夫妻房产分割协议并非都有效以及夫妻订立借款协议处分房产,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改如何解决?
孟雷律师: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房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该房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房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房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房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大律师网小程:夫妻出资,以父母名义登记的房产那又该如何分配?
孟雷律师:你说的这种情况不常见,但也不乏少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房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房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做为债权处理。
大律师网小程:感谢孟雷律师的专业解答,最后您还有什么补充的吗?
孟雷律师: 我在补充个离婚是未涉及房产分割的原则,那就是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房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房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房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好的,谢谢大家!
孟雷律师寄语:
追求法律公平、公正的勇气,秉承专业、专注的服务理念。
小编结语:
专一、专业,谨慎细密、不畏强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就是孟雷律师的执业理念。感谢孟律师。
本期编辑:大律师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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