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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超律师 执业代码:13202201310698871
      唐超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专业,曾在多个法律实务岗位进行锻炼。 唐超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并以多年的工作经历和执业经验对各类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离婚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案件能够娴熟的分析和处理。
大律师网小何:唐律师,您好,欢迎做客本期大律师网律师专访。借款合同是比较正式的关于借款的协议,但是在生活中,人们更多的是用“借条”“欠条”来代替。那么借条和欠条是借款合同吗?签订的借款合同只有借款人一方的签名,该合同成立吗?
唐超律师:借条”、“欠条”多用于民间借贷,但是“借条”和“欠条”都不是借款合同。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则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或者“欠条”。 【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何:有些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在规定的合同期内,利率为XX,若逾期不还,则逾期部分加收利率XX”,请问范律师,这种约定是否合法呢?在约定借款利息时,对利息应该怎么约定呢?
唐超律师: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借款合同中是可以约定利息以及逾期利息的,判断是否合法,在于约定是否明确以及是否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何: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贷款人在要求借款人还款时应该要遵守哪些规定?
唐超律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借款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在实践中,贷款人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要求借款人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也可以和借款人达成还款协议,明确约定还款时间。
执业机构: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
固定电话:0851-84840290
律师执业证:13202201310698871
联系地址:江苏省宜兴市东山西路88-2号802-1室(宜兴大酒店旁,浦发银行8楼)
联系信箱:584004070@qq.com
大律师网小何:订立借款合同的同时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到期不还款的,贷款人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借款人过户房屋。这种条款属于抵押担保吗?是否有效呢?
唐超律师:《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不管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是哪一种,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要求担保人清偿债务。即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须以自己的财产或抵押、质押的财产替债务人先行清偿。而且法律规定了担保责任的范围, 【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何:订立借款合同的同时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不还就要过户房屋。这种条款属于抵押担保吗?是否有效呢?
唐超律师:这种条款不属于抵押担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担保需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成立抵押担保。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何:在实践中,没有借款合同、借条跟欠条等,借款人又不承认存在借款事实,该怎么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呢?
唐超律师: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写借条、欠条的情况下,贷款人可以用录音、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在实践中,借款的交付最好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而且转账时可以注明用途是借给对方的借款。如果采用的是现金交付,要让借款人出具收条,收条上最好也注明是借款,这样在发生纠纷是也能起到借条的作用。
大律师网小何: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急剧增长,人们对借贷安全性的要求提高。请唐律师简单介绍下民间借贷行为有哪些?
唐超律师:本解释第一条就明确列明了适用范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解释不适用金融借贷领域,个人认为除合法从事金融放贷业务的机构因放贷引发的纠纷外,其他均为民间借贷,受本解释调整。特别是本解释第十一条,个人认为这是一开拓性创举 【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何:以往,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被抓后,钱款都会被收缴,孙律师能和我们讲讲新司法解释中是怎么规定的吗?
唐超律师:本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借贷行为涉嫌犯罪不当然免除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合同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个人认为该条规定十分重要,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先刑后民、重刑责而轻民责的泛刑事思维。 【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何:新司法解释对P2P网络借贷法律关系的担当责任作出了司法应对,能和我们详述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吗?
唐超律师: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 【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何:关于本期访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唐超律师:我重点补充一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公布以后的一些新情况。关于如何理解适用的讨论一直是法律人的热点话题,可谓观点纷呈,认识不一,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 【阅读更多】
唐超律师寄语:
专业的法律问题交给专业律师。
小编结语:
“谈钱伤感情”,是因为契约规定的权利义务不清楚,多学多问,依据法律,保护自己,也是对别人负责。
本期编辑:大律师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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