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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汪波 执业代码:11101200811538022
       汪波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现供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曾任正闻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部主任,连续多年担任多家大型国企法律顾问,多次为中国食品报等几家媒体撰稿,参加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 汪波律师从1995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细节决定成败的理念,凭借踏踏实实、勤勤恳恳、诚实守信、专业敬业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各方面的赞誉,代理的近百起案件胜诉率极高。
大律师网小程:汪波律师您好,欢迎做客大律师网本期访谈!您从1995年就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这么多年,您觉得从事律师这个职业您最大的收获是什么呢?
汪波律师:我深刻的意识到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都应该有尊重别人说话的权利,这也是起码的民主精神。 你取得了律师资格,并不说明你就是律师了,要成为一名律师,你还有很多事情要做。我在行业里的这几年,让我想明白了我要做个什么样的律师。那就是,做一个问心无愧的律师,不愧对自己的客户,忠诚于他们的委托,不愧对自己的朋友同行,信守对他们的承诺,不愧对自己的良心,以自己是个律师而感到荣幸,而从不后悔自己当初的选择。
大律师网小程:您是很多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能否说说公司会面临哪些方面的法律风险呢?
汪波律师:企业法律风险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概念,一般被认为是在企业设立和运行过程中因为企业及其员工做出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不等于违法风险,但所有导致法律风险的行为都具有... 【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程:那么您作为律师从业这么多年了,遇到法律和人情之间的冲突,您是怎么看的?
汪波律师:“法律和人情的冲突”,我觉得从律师角度讲,更多的是一种“权和法”的冲突。这个权,有行政权力的意思,也有人情通过审判权对法律的不正当干预。我们对人治和法治,权和法的关系,实际有一个不断深入思考,不断深化认识的过程。比如说,第一,原来我们说,是权大还是法大,人治还是法治?或者我... 【阅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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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小程:您觉得我们国家的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差异?
汪波律师:谈到法律制度,我们和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估计还有五十年以上的差距。法治社会的运转,是靠整个民众很高的道德水准维系的,由此,我们和西方到底差在哪?答案已经呼之欲出。其实我们不差在立法速度上,我们已经形成了一个很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个法律体系,更多的停留在纸面上,而不是落实在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都知道现在司法腐败,成为困扰我们司法进步的一个非常非常大的问题。司法腐败的产生,除了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以外,很重要的是我们... 【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程:汪律师,您认为交通事故中的伪证罪与包庇罪有什么不同?请简要的跟我们说说!
汪波律师:这两种犯罪的行为人,在提供虚假证明,为交通事故犯罪人隐匿证据方面极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犯罪人。其区别主要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后者包庇犯罪是一般主体。(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实施;后者则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前实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实施。(3)犯罪的内容不同。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后者所掩盖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实。(4)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伪证罪包庇的是在侦查、审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决的未决犯罪嫌疑人;包庇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决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决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大律师网小程: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应该如何防止出现对方做假证的情况?
汪波律师: 建议大家在自己的车上安装行车记录仪,及时用自己的手机拍照固定证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汪波律师寄语:
您给我信任,我还您惊喜。
小编结语:
追求正义,义无反顾。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汪波律师总是身体力行的诠释着这一切,她用她诚恳的服务态度像所有的当事人证明:正义永不缺席。
本期编辑:大律师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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