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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兰琴律师

- 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14420202011229730
刑事辩护大律师——王娟律师
法律专长
  • 婚姻家庭
  • 合同纠纷
  • 房产纠纷
  • 债权债务
  • 刑事辩护
王娟律师,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承办过各种类型的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务实践经验。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经济、房地产合同等民商事法律纠纷,同时专攻刑事辩护工作,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取得较好的效果。本人将坚持以“尚法鼎信”的精神,凭借着“自强不息”的毅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大律师网小何:欢迎王律师做客大律师网,首先我们请王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程兰琴律师: 大家好,在展开讲寻衅滋事罪之前,希望大家明确,刑法中规定的四种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大律师网小何:寻衅滋事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主要标准是什么?
程兰琴律师: 最重要一点是看危害行为的结果。
寻衅滋事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只是违反治安条例的寻衅滋事行为,而另一个则是构成刑事犯罪的寻衅滋事罪,前者是行政方面的处罚,后者需要接受刑事方面的处罚,造成后果不同层次也不一样。如果把人打伤、损坏财产达到一定数额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危害性,那这种行为就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何:王律师,什么情况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程兰琴律师: 首先,随意殴打的动机不健康,无故或者无理殴打他人;其次,殴打行为虽然具有随意性,但是也要基于客观事实作出判断;最后,情节是否恶劣,应围绕受侵害或者威胁的程度作出判断,情节轻微的殴打是不可能成立犯罪的,主要表现为用残忍的手段殴打他人或多次殴打他人致使严重的后果,但并不以造成伤害结果为前提。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殴打的“随意性”本身评价为情节恶劣;殴打行为同时具备随意性与恶劣性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执业机构: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
手机:18025653655
律师执业证:14420202011229730
联系信箱:2654957950@qq.com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31号
大律师网小何: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此情况下如何区分呢?
程兰琴律师: 首先两罪的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端寻衅;故意伤害往往事出有因。其次两罪的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有可能是相识的人,也有可能是素不相识的人;故意伤害的行为对象一般都会有特定的关系。最后,造成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无疑是符合殴打行为要件的,所以殴打行为造成轻伤害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
大律师网小何:常见寻衅滋事主要表现是什么?
程兰琴律师: 一般常见的寻衅滋事都是以无事生非、制造事端、寻求精神刺激动机扰乱公共秩序或者酗酒后故意挑衅他人甚至伤害他人,一般结伙聚众形式比较多。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比如导致被害人精神异常、受伤);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量大或者多次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何: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异同点有哪些?
程兰琴律师: 常见的寻衅滋事一般以结伙聚众形式比较多,有人容易混淆两种罪名,但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还是有区别的。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何:何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程兰琴律师: 此情况多存在于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追逐和拦截两种行为妨碍他人行动自由,辱骂的行为通过言语轻蔑他人,恐吓的行为是加以威胁使他人心理畏怖恐慌,以上均可以成立本罪。【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何:那什么是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呢?
程兰琴律师: 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大量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行为。
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根据行为人取得、损毁、占用的财产数额的多少,强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为的次数等作出判断。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何:那什么是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呢?
程兰琴律师: 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大量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行为。
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根据行为人取得、损毁、占用的财产数额的多少,强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为的次数等作出判断。【阅读更多】
大律师网小何: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种情形如何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进行区分?
程兰琴律师: 此行为指的是,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
此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需要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活动的重要程度、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活动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具体状态进行判断,行为人是在公共活动开始时起哄闹事,还是在公共活动结束时起哄闹事,行为是导致公共场所的少数人不能从事正常活动,还是导致公共场所的多数人不能或者难以从事正常活动,对于判断结论都会有重大影响。【阅读更多】
程兰琴律师寄语:
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委托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小编结语:
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本期编辑:大律师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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