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姜某、杨某昌、张某、杨某群、李某均为传销组织成员,长期在赣州从事传销活动。陈某、姜某、杨某昌为传销组织经理,熊某、杨某林、张某波、唐某、刘某、郭某(未到案,另案处理)、“秦岚”为主任,杨某翰、张某兵为管家,贺某、邓某、杨某军、张某灰、刀某、庞某、刘某础、王某、钟某添、罗某槐、田某、李某礼、张某林、杨某群、李某菊为业务员。“秦岚”为杨某昌线下主任,杨某林、郭某为姜某线下主任。主任需将各自所辖窝点情况向经理汇报,经理就传销活动的开展作出指示。
熊某、杨某林、张某波、唐某、刘某、郭某、“秦岚”等主任在经理姜某、陈某、杨某昌的授意下,指使传销人员以女性身份,以恋爱、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骗至赣州。再由杨某群、李某菊等女性接被害人到传销窝点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行将被害人扣留。扣留后各主任在经理指使或相互邀约到其他传销窝点串门,通过辱骂、体罚、殴打、上课等方式逼迫新人交钱,诱骗其加入传销。并以同样的方式逼迫被害人告知其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密码搜缴其全部钱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人,为了非法获取他人钱财经常纠集在一起,长期在赣州蓉江新区、南康区等地,以暴力、引诱、胁迫被害人加入其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曾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给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庭带来严重经济损失和巨大的精神伤害。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或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从严惩处。
根据公诉人的指控,法官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