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星,天心镇五龙村村民,先后从事外出务工、生猪贩卖、林木开采、河道采砂、承包工程等生意。在经营林木开采、河道采砂等生意期间,为形成强势垄断,利用其家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遇事抱团并动辄诉诸暴力,恃强凌弱,横行霸道,欺压百姓,逐步形成了一个以钟某星为首,以钟甲、钟乙、钟某忠、钟某锋、钟某远、钟某林等家族成员为主的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该犯罪团伙为谋取非法利益、逞强斗狠,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钟甲、钟乙等人为实现其高利放贷、开设赌摊等非法领域利益的最大化,暴力逼债,纠集了钟某禄、钟某泉等人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及相关涉案人员实施的种种违法犯罪行为在安远县长沙乡、天心镇及周边农村地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鉴于该案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安远县人民法院选派3名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的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在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下,严格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综合考虑以上13名被告人犯罪情节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