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远县人民检察院院内,有2名来自群众的人民监督员,他们是“编外员工”,却能对检察院侦办的案件进行监督。该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对疑难、社会影响大等案件,该院检察委员会会邀请2名以上的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的讨论,并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
该院彭专委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的,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是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2015年起,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讨论和监督将有利于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
在检察委员会上,案件承办人详细介绍案情、阐明定罪理由和依据,人民监督员就案件相关事实、证据采信、文书表述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了询问,之后对案件进行了独立评议。人民监督员依法对“七类案件或事项”的监督,有效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了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强化了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制约,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观念和方式的转变,展现了检察机关的良好执法形象。同时也保证了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确保了人民监督员监督职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