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玉伟律师,高新区公司法律顾问,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法院受理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范围
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二、法院怎样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1.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公司承担。
2.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3.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
4.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
5.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6.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7.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8.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
9.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
10.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11.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12.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13.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为什么要进行国有企业公司法改制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又保持社会的稳定,国有企业的公司改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做好战略规划。具体如下所述:
一、国有企业公司法改革是推进国企从管企业转向管资本的关键一步
国企国资改革要围绕资本做文章,就得把国有资本的宏观管理、投资运营、监督评价等职能分开,将国家的所有权、出资人的产权、企业的经营权分离。国有经济一旦以国有资本为微观基础,就意味着国有经济是“渗透式”的,具有开放性,与民营经济能彼此融合。这无论对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还是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都堪称最优选择。同时,这也预示着国有经济的发展从此不再局限于国企这个外壳,而能在广阔的空间发展壮大。
二、国有企业改革现状:
近期,有大批国有企业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国家电网、中国通号、中国铁物等央企的公司制改制已全面完成,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改制方案已批复完毕,其中包括中铝公司、中核集团、中船重工、中国化工集团等。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了95.8%。
三、国有企业公司法改革的方向:
1、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2、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3、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4、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5、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四、国企改革的产权问题
企业是产权的一种组织形式,国企仅仅是国有资本产权的一种组织形式,并不是唯一的。所以,国企国资改革要围绕资本做文章,就得把国有资本的宏观管理、投资运营、监督评价等职能分开,将国家的所有权、出资人的产权、企业的经营权分离。国有资本一旦得到授权进入市场,就以出资人身份形成各式各样的产权,可存在于各式各样的企业之中。国有经济一旦以国有资本为微观基础,就意味着国有经济是“渗透式”的,具有开放性,与民营经济能彼此融合,相互借力,共生共荣。这无论对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还是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都堪称最优选择。因此,定位在国有资本上来做强做优做大,预示着国有经济的发展从此将不再局限于国企这个外壳,而能在广阔的空间发展壮大。这样,一方面,大量国有资本存量由此可以激活,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发展新动能,防范并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发挥国有资本的独特优势,融合看似对立的公共属性与市场属性,让国有资本成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经济安全等公共利益的强大支撑。
综合上述,整理有关国有企业公司法改制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又保持社会的稳定,国有企业的公司改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做好战略规划。如果您对这方面还有更多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