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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实施“套路贷” “碰瓷”出租车司机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6-16
导读:“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实施‘套路贷’”“使用软暴力滋扰、纠缠、开锁入室、出租房屋”等方式,对借款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昨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香坊区法院、道外区法院及呼兰区法院,对3件恶势力犯罪案......

“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实施‘套路贷’”“使用软暴力滋扰、纠缠、开锁入室、出租房屋”等方式,对借款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昨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香坊区法院、道外区法院及呼兰区法院,对3件恶势力犯罪案件的9名被告人同步进行公开宣判。

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哈尔滨市组织的第八批集中公开宣判。这3件案件,有通过“套路贷”非法敛财、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专门以“碰瓷”方式敲诈出租车司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还有之前判处的田爽等人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漏犯。9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罚金。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哈尔滨市两级法院按照党中央、省、市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安排部署,坚决落实依法严惩方针,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截至目前,哈尔滨市两级法院共公开宣判涉黑涉恶案件56件,343名犯罪分子受到法律严惩。

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实施“套路贷”犯罪

首要分子被判12年罚18万元

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先后纠集刘某、张某某、李某一、张某一、申某某等人,分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号1×6室、南岗区盟科观邸A1栋20×室等地,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集团由李某某组织领导,刘某、李某一、张某一、申某某等人为骨干分子,纠集张某某等其他成员,组成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签订虚高借条、虚假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并制造虚假付款证据,而后肆意认定违约、“转账平单”、强立债权等,或使用软暴力滋扰、纠缠、开锁入室、出租房屋等方式,对借款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后由李某某每月支付集团成员2000元“工资”及“提成”、“奖金”。该集团的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案发后李某某家属对各被害人进行了退赔。

2018年1月27日至10月10日,李某某、刘某、张某一、申某某、李某一等人有分有合,欺骗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签订所谓借款协议,少付借款,催收虚高债务,骗取财物。李某某参与诈骗犯罪4起,犯罪金额61000元,其中既遂27500元,未遂33500元;刘某参与诈骗犯罪3起,犯罪金额55000元,其中既遂27500元,未遂27500元;李某一参与诈骗犯罪2起,犯罪金额37000元,其中既遂12000元,未遂25000元;张某一参与诈骗犯罪3起,犯罪金额55000元,其中既遂27500元,未遂27500元;申某某参与诈骗犯罪2起,犯罪金额40000元,其中既遂27500元,未遂12500元。

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李某某、刘某、张某一、申某某、李某一、张某某等人有分有合,对被骗签订虚高借款协议后未能主动还款的被害人闫某等人,采取尾随滋扰、威胁恐吓、喷漆、堵锁眼、换锁、强行出租房屋等手段胁迫偿还虚高债务。李某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7起,犯罪金额1046246元,其中既遂150200元,未遂金额896046元;刘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6起,犯罪金额1018746元,其中既遂132500元,未遂886246元;张某一参与敲诈勒索犯罪6起,犯罪金额1018746元,其中既遂132500元,未遂886246元;李某一参与敲诈勒索犯罪6起,犯罪金额1031246元,其中既遂150200元,未遂881046元;申某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5起,犯罪金额958746元,其中既遂92500元,未遂866246元;张某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起,犯罪金额13000元。

2018年4月某日,张某一窜至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223栋3单元6××室王某家室内,将金佛吊坠1枚盗走,后张某一伙同刘某、申某某将金佛吊坠变卖得赃款645元。

道外区法院认为,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李某某系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刘某、李某一、张某一、申某某积极参与实施犯罪活动,均系主犯,应按照各自所参加的犯罪进行处罚。张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李某某、刘某、李某一、张某一、申某某均犯数罪应并罚。本案诈骗犯罪、敲诈勒索犯罪中有部分系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判处其余5名被告人十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十六万一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勒索、诈骗出租车司机

两人分别被判一至两年并处罚金

2016年4月至5月,邹某某纠集刘某、李某等人在哈尔滨市区内以“碰瓷”手段对出租车司机连续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邹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案发后,刘某、李某两人退赔所得赃款。

2016年4月至5月期间,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顺水街等地,刘某、李某伙同邹某某多次对出租车驾驶员谎称其脚部被该车碾压,采用语言威胁向出租车司机索要财物。刘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5起,犯罪数额5200元;李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3起,犯罪数额3600元。

2016年5月11日17时许,刘某与邹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乡蒋化村附近搭乘白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南岗区红旗乡红旗村附近时,刘某下车,白某某启动车辆欲驶离时,刘某谎称其脚部被出租车碾压,骗取白某某支付“医疗费”8000元。

香坊区法院认为,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用“碰瓷”手段敲诈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交通事故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刘某、李某均系主犯。依法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诱骗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

主犯被判一年罚一万元

2017年9月,郭某某与同案犯田某、肖某某、帅某某、郑某某、高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有分有合、互相配合,虚构无抵押放款快的“事实”,巧立名目收取保证金、违约金,诱骗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在呼兰区学院路以“套路贷”方式骗取在校大学生财物,形成恶势力。郭某某负责为无力偿还贷款的被害人进行网络贷款。2017年12月18日,田某伙同田某一、郑某某将被害人尹某某骗至其车库内,以尹某某贷款到期未还违约为由,同郭某某一起对尹某某进行殴打、威胁。郭某某强行用尹某某的手机进行网络贷款,转给郑某某500元,转给田某一7980元,共计敲诈勒索尹某某8480元。

呼兰区法院认为,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依法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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