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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将“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8-21
导读:  昨天,省教育厅公开征求《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细则中要求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学籍号是学籍......

  昨天,省教育厅公开征求《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细则中要求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

  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已建立学籍的,由普通高中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籍系统进行入学登记,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通过后接续学籍。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未建立学籍的,由普通高中在规定时间内为其新建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在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招生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普高不许留级 转学实行同等级互转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及退学,普通高中学生不允许留级。

  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家庭异地搬迁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学生本人户口变更依据,转入学校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地。申请转学的学生应在转出学校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学生转学应自行联系转入学校,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转学生,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生。转入学校可对学生进行测试,测试成绩可作为是否予以接收的依据。转学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转学实行同等级互转,学生只能转入与原校同等级或低一等级的学校。

  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高三不许休学

  学生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核办,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应为一学年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高三年级原则上不允许休学。高考报考后如遇重大事故或疾病确需休学的,次年高考报考按往届生处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评优、评模、自主招生推荐等待遇。

  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退学的,学生具有五种情况之一的,学校做退学处理。

  毕业时未撤销处分 将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个别犯有错误并造成后果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及校规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如果学生在毕业时仍有尚未撤销的处分,学校应将记录记入其成长档案。

  七种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同县域、同城区之内的;

  ■在毕业年级已报名参加高考的;

  ■在休学期间的;

  ■民办学校在籍生欲转往公办学校的;

  ■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通过其他途径转入该校的;

  ■本省低等级学校向本省高等级学校转学的;

  ■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重点高中录取后向本省重点高中转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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