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预订甲方位于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幢______层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的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证书号:__________),并经_________测绘机构预测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定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日交付。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采取___________方式。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__天,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到_______与甲方签订《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在本合同的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如若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条 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乙方可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第八条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乙方可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第九条 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和征得对方同意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在甲方所在地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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