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号码: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
总计: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
适用于财产损失:
保险期限:共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付费日期: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司法管辖(选择下列其一):
1.中国司法管辖:
2.世界司法管辖(北美地区除外):
特别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单明细表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
日期:年月日
签发日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签发地点: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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