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注册登记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局主席。
第五条 公司经_________________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由原__________市 单位改组后,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在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股本总额为______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_______元。
第七条 公司发起人__________市________局持有公司股份____万股;北京_______公司持有公司股份______万股。
第八条 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条 公司遵循人股自愿、股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司公告刊载于至少一种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全国性中文日报上。
第二章 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主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方式:零售、批发、代销。
第三章 股东、股份和股票
第十四条 依法有效持有公司股票者为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额享有本章程载明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折价人股。
对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成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式普通股票。以人民币计值,以人民币购买。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抵押。
第十九条 任何自然人或社会法人持有公司股票,超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额时,公司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收购或提起仲裁、诉讼。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经董事局提议,股东大会通过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增减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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