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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察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件损害基层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8-15
导读:4月27日,市纪委监察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件损害基层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  通报称,全市损害群众利益的基层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结合群众路线教育整改要求,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

4月27日,市纪委监察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件损害基层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  

通报称,全市损害群众利益的基层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结合群众路线教育整改要求,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损害基层群众利益的行为露头就打,快速查处了一批案件,有力维护了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  

通报的20件典型案例分别是:1、黄州区东湖街道余家湾社区二组负责人兼出纳罗友华贪污征地补偿款6.08万元;采取收入不入账手段,白条自收自支20.96万元。余家湾社区主任秦国章违反规定同意其报账,社区理财小组审计会计胡加快审查把关不严。黄州区纪委给予罗友华开除党籍处分。东湖街道党工委给予秦国章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胡加快党内警告处分。  

2、黄州区陈策楼镇浒子口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周盛玉、原村委会副主任赵华安和村党支部委员朱宝莲三人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侵占集体资金9201元、6640元和2164元。周盛玉和赵华安二人分别长期借用集体资金3.75万元和2599元不还。陈策楼镇党委给予周盛玉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赵华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朱宝莲党内警告处分。  

3、团风县淋山河镇赵家寨村党支部书记曹顺财,违规收取2012年度六家危房改造户费用7200元,用于村级事务支出。淋山河镇纪委给予曹顺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团风县上巴河镇马家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马桂明,违规截留三家低保户低保救助资金9000元,截留农户马某倒房重建补助款6000元,挪用通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10万元。上巴河镇纪委给予马桂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红安县永佳河镇永佳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彭建平,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规定,用汽油、柴油发票报账125000元;违反规定用公款超标准订阅报刊;以土地补偿费的名义,向群众自立名目收费385400元。红安县纪委给予彭建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红安县觅儿寺镇栗梓元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国金,伙同他人私分春荒救灾资金600元,李分得200元;2012年,在未经村党支部会议研究的情况下,李国金私自将李某上报为该村入党积极分子;2014年6月,李国金未经村党支部党员大会集中讨论表决,私自接受李某为预备党员,并在李某入党材料中编造虚假村党支部党员大会记录、发展对象投票情况及公示材料。红安县纪委给予李国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麻城市木子店镇杨眉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肖纯书、村委会副主任汪晓旭、村委会妇女主任商水花三人通过虚报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157500元,用于弥补村级资金不足;违规发放各种补助12100元,其中肖纯书领取4300元,汪晓旭、商水花各领取3900元;村委会虚开发票报销村感情送礼费用11090元。麻城市纪委分别给予肖纯书、汪晓旭、商水花党内警告处分。  

8、罗田县九资河镇官基坪村党支部书记罗先福,在任党支部书记期间,虚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名单41户,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95500元作为村集体收入。九资河镇党委给予罗先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罗田县白庙河镇肉类食品公司职工多次违规收费,侵犯群众利益。潘天山作为负责人对下属职工疏于管理负有领导责任,有失职行为。白庙河镇党委给予潘天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英山县石头咀镇水口村原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刘毕初侵占村集体山林3.6亩,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5906.20元。水口村原妇女主任付国兰侵占村集体山林3.5亩,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5722.50元。水口村原财经委员付孝顺侵占村集体山林3.6亩,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5989元。石头咀镇党委给予刘毕初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给予付国兰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付孝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对违纪资金全部予以收缴国库。  

11、英山县温泉镇上马坳村村委会原副主任王全准,利用职务之便,以贫困户名义向县扶贫办申报骗取扶贫贷款到户贴息资金3000元。温泉镇党委给予王全准党内警告处分。  

12、浠水县团陂镇蔡井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高卫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代管该村村民夏某的低保存折时,贪污低保资金7060元.团陂镇党委给予高卫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3、浠水县清泉镇龙井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蔡桃元在任职期间,以借条在村账目中报销1190元,挪用村集体资金4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清泉镇党委给予蔡桃元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4、蕲春县八里湖办事处白堰大队原党支部书记张春林,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集体资金75840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侵占村集体资金25784元。蕲春县纪委给予张春林开除党籍处分。  

15、蕲春县檀林镇占山村支部书记詹文龙在任村书记、主任期间,将本村十组五保对象占瑞珍的五保救助资金的“一本通”存折占为己有,私自取款,挪作他用,6年共计挪用资金12379.99元。檀林镇党委给予詹文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武穴市花桥镇毛仁山村党支部书记毛丰平,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同意该村15户村民在基本农田建私房,并违规收取建房户11.45万元作村收入。花桥镇党委给予毛丰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武穴市大法寺镇西畈村原主任翟友保,自2008年至2011年四年共计套取惠农资金6755.02元,并据为己有。大法寺镇党委给予翟友保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武穴市余川镇笔架寨村原党支部书记、主任邓晓红,套取危房改造资金、国家自然灾害补助资金共计3万元,作为村集体收入。余川镇党委给予邓晓红撤销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   19、黄梅县小池镇水月庵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冯玉华,非法出让集体土地7.88亩给他人搞房地产开发;违反县政府的规定,在村级装修工程中搞假招投标。黄梅县纪委给予冯玉华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0、黄梅县分路镇聂弄村原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兼财经委员朱汉桥,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规将个人开支20856元在村集体报销;违反财经纪律将村集体资金21413.5元存入个人帐户,脱离财政监管。黄梅县纪委给予朱汉桥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建议依法罢免朱汉桥的村委会副主任兼财经委员职务。  

市纪委监察局负责人表示,上述典型案例的查处,既体现我们惩治基层腐败问题的态度和决心,同时也表明基层腐败问题依然严峻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市纪委监察局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处损害基层群众利益的案件纳入整体案件查办工作的谋篇布局,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允许推诿迁就。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由县级纪委组成专班快查快结,并及时向群众反馈查处结果。对查处不力或查处不及时,导致群众越级上访的,市纪委将启动问责机制,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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