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一、诉讼和仲裁业务 1、代位权、撤销权纠纷 2、买卖合同纠纷 3、租赁合同纠纷 4、借款合同纠纷 5、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6、承揽合同纠纷 7、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8、运输合同纠纷 9、技术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纠纷 10、仓储合同纠纷 11、委托合同纠纷 12、行纪合同纠纷 13、赠予合同纠纷 14、保险合同纠纷 15、其他无名合同纠纷(如合作合同纠纷,合伙合同纠纷等)二、非诉讼类法律事务 1、提供各类合同法律咨询,把控合同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2、参与企业对外重大合同签订前的谈判工作,草拟、审查、修改合同; 3、帮助企业建立相关合同管理制度; 4、制作各类格式合同文本。 了解更多 >婚姻继承
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 1、代为起草婚前协议、婚内协议、离婚协议书、分居协议等;2、代理离婚、分居期间调解、谈判;3、代理离婚诉讼;4、代理离婚财产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股权分割等事务;5、受理离婚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等纠纷;6、代理婚姻家庭、离婚案件的起诉、诉讼、辩护等法律事务。7、遗嘱见证、婚前财产、婚内财产分割见证;8、离婚诉讼中的其它相关事宜!二、继承法律事务 1、代为起草遗嘱、遗嘱见证、遗产管理。避免当事人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2、代为执行遗嘱;3、代为办理遗产继承分割诉讼;4、代为争取房产继承、股权继承、股票、存款等遗产的分割;5、依法参与非诉讼或诉讼等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了解更多 >借贷纠纷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16条的规定处理。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十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二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二十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了解更多 >律所简介
LAW FIRM发展至今,京师律所全国现已拥有一支由超过400位合伙人、5300位执业律师组成的8000余人的专业法律服务队伍。京师律师一直秉承着 “诚信、严谨、勤勉、务实”的执业态度,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全方位法律服务,并出色地完成了一系列具有行业及社会影响力的重大案件和法律服务项目,获得社会各界的肯定与好评。 京师律所总部设于北京,并在上海、深圳、杭州、西安、武汉、长沙、重庆、海口等地设有52家国内办公室,覆盖全国经济发展活跃的各大主要城市。与此同时,京师律所紧跟国家战略和倡议, 积极拓展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在美国纽约、英国伦敦、加拿大蒙特利尔、波兰、德国、新加坡、柬埔寨、俄罗斯、乌克兰、匈牙利及非洲地区喀麦隆、肯尼亚、马拉维共设13个海外办公室, 通过不断提升律师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京师已成为一家能够为客户提供中文、英语、日语、德语、葡萄牙语、俄语等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全球性律师事务所,且连续多年上榜The Lawyer、ALB等全球知名法律评级机构榜单。 京师律所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大多获得法学博士、硕士学位,许多律师还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或专利代理师等资质。京师律所还聘请了一批国内外著名院校专家、学者、各界名流担任顾问, 为京师律所发展战略和案件办理提供理论支持。经过多年积累与沉淀,京师律所的法律服务实现了多维度转变。业务领域涵盖刑事法律事务、行政法律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资本市场、金融业务、涉外法律事务、破产重整业务、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公益法律服务、特色法律服务共13个专业方向涉及20余个不同的行业,并创造性推出240余项法律服务产品,为全行业法律工作和国家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与时俱进,守正出新。京师律所不断精进律所运营理念和组织结构,统筹国内外办公室,加强风险管理及一体化、规范化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全球优质资源,致力为客户提供“全球一站式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确保京师律所的每一位客户在任何地域及专业领域均能获得同等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在法治的阳光下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