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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掺水”构成欺诈吗?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4-27 浏览:126
导读:本案是一个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其争议焦点在于夸大工作履历是否构成欺诈而造成双方间劳动关系归于无效?在当代社会中,求职者为提高求职成功率,在一定程度上会“美化”简历,当“美化”程度过于虚构时,就会涉及欺诈。夸大简历到何种程度属于欺诈,这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本期为您所带来的内容。

简历“掺水”构成欺诈吗?

  本案是一个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其争议焦点在于夸大工作履历是否构成欺诈而造成双方间劳动关系归于无效?在当代社会中,求职者为提高求职成功率,在一定程度上会“美化”简历,当“美化”程度过于虚构时,就会涉及欺诈。夸大简历到何种程度属于欺诈?请阅读下面内容。

案情:

简历掺水构成欺诈吗?


  张甲在2013年11月6日死亡。张甲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张甲在死亡时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张甲在北京某科技公司任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北京某科技公司主张因张甲在应聘时存在夸大工作经历的欺诈行为,张甲应聘时告知其有22个月的销售工作经验,而实际只有4个月工作经验。公司认为如果告知4个月工作经验是不会优先录取的张甲的,所以张甲构成欺诈,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

  确认张甲与北京某科技公司自2011年7月15日至2013年1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分析:

简历掺水构成欺诈吗?


  (一)劳动者夸大简历构成欺诈的界定

  首先,工作经历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判断是否录用求职者的考虑因素之一。所以劳动法规定,求职者在应聘过程中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如实陈述义务。并且用人单位要对求职者所提供的求职信息负有基本的注意和审查义务。虽然张甲在一定程度对求职信息进行“美化”,夸大了其销售经验,但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张甲入职后没有及时履行注意和审查义务,存有过错。而公司在张甲工作了两年多后才提起主张,张甲因以虚构工作经历存在欺诈导致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样明显是违反公正原则且缺乏法律依据的。

  其次,北京某科技公司主张,如果张甲如实陈述工作经历就不会优先录取。但是没有举证证明其公司在招聘张甲时,对任职岗位有明确的要求,如不满足条件者一概不予录用。所以,北京某科技公司因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讼主张。

  最后,劳动者夸大简历构成欺诈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劳动者虚构或隐瞒与岗位要求“直接相关”的信息

  二是用人单位要明示招聘岗位的特定要求并履行相应审查义务

  而本案中,张甲虚构的工作经验并不是北京某科技公司岗位的直接要求,并且该公司也没有把一定的销售经验作为招聘岗位的特定要求。所以,张甲的虚构工作经验属于“美化”简历不属于欺诈。只有在公司基于特殊岗位的需要,而明文规定招聘者要满足某个条件时,如果张甲自身条件不符合,却虚构教育经验或制造假资格证等满足应聘要求。导致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张甲签订劳动合同,事后发现张甲虚构事实,才可以主张张甲构成欺诈。

  (二)劳动者入职后与用人单位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张甲在北京某科技公司工作了两年多的时间,现张甲在工作时间内死亡。用人单位却以张甲简历造假为由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无效,并拒绝支付相应的补偿,这样的行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长期以来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已经对张甲有了全方面的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再主张劳动关系基于欺诈而无效,就有点强词夺理了,缺乏基本的合理性。因为公司在与张甲两年多的事实劳动关系中,可以因简历造假让张甲付出代价,但张甲死亡之后,公司再主张简历造假构成欺诈,就有点规避法律责任的嫌疑。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夸大的简历纵然是违背了劳动者如实供述的义务,但公司怠慢行使注意和审查义务,也要负一定责任。确认劳动关系的案子,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合理、合法的角度来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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