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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相约自杀一生一死 男方构成故意杀人罪?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24 浏览:126
导读:去年11月,杭州一对网红情侣因情感纠纷争吵到相约跳楼自杀。结果,醉酒的女友真的跳下去了。男友却并没有真的要跳楼的想法,于是,男友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情侣相约自杀一生一死 男方构成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据男子小宇(化名)供述,2015年开始,他与其前女友小洁(化名)一起做微商,一次偶然的机会,阿梅(化名)与小洁因买面膜而结识,当时阿梅已是杭州小有名气的平面模特。2016年10月开始,小宇和小洁开始在直播平台上做淘宝店,主营业务是女装销售,店铺运作以来已积累几十万粉丝。

  到了2017年3月,小宇与小洁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小宇就将淘宝店铺转让给了小洁。粉丝也慢慢察觉到了他们分手,但粉丝都怀疑是因为小宇出轨。

  同年6月,小宇找到阿梅让其做他淘宝店的平面模特,之后二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10月开始,阿梅就在家里为小宇的店铺女装做直播。

  由于小宇在直播间里露了面,被小洁粉丝看到,就有小洁的粉丝及其朋友的粉丝在阿梅的直播间里说“小宇出轨”、“阿梅是小三”之类的话。随着粉丝的辱骂越来越多,阿梅和粉丝对骂了起来,其情绪一度崩溃。

  11月1日晚上22点,小宇看到阿梅因粉丝辱骂的事情情绪低落,就带她去吃点夜宵散散心。23时至2日凌晨4时许,小宇、阿梅及另一男子阿炳(化名)在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一饭店吃夜宵并饮酒。

  当晚,阿梅喝了四五瓶百威啤酒,整个人已经呈现醉态。在三人乘车返回途中,阿梅表示要喝水,小宇说等找到有水的地方再给她买。阿梅就上前搂了一下坐在副驾驶座的阿炳,希望阿炳去给她买水。这一行为致使小宇心生醋意。

  凌晨4点多,小宇与阿梅返回住处。监控显示,当时阿梅因醉酒已无法自行行走,有一度甚至蹲在地上不能站立,只能在小宇的搀扶下勉强返回住处。

  早晨5点多,二人在家中因要水喝一事发生争吵,加之二人之前在直播平台上被粉丝辱骂等琐事,导致小宇情绪失控。

  小宇先后砸了房间内的化妆品罐和台灯等物品,并用水果刀在自己的腹部上划了一道23厘米长的刀口进行自残。之后小宇来到主卧阳台护栏外,以面部向外、两手反手抓住栏杆的方式佯装跳楼。

  阿梅见状追到阳台,随之跨出阳台护栏外,以同样方式站立在护栏外侧。二人开始争吵:“你为什么不跳?”

  “为什么不是你先跳?”

  “你先跳下去,我就跟着跳下去。”

  “你这么厉害,为什么不是你先跳?”

  就这么一来二去之后,阿梅就真的跳了下去。此时,小宇在自己并无真实跳楼想法的情况下,未对处于醉酒状态的阿梅进行劝阻、救助,仍言语刺激对方,致使阿梅从26楼坠楼,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滨江法院对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进行宣判。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出,小宇明知不履行先行行为产生的法定义务,可能导致阿梅死亡的危害后果,仍放任该结果发生,造成他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小宇的辩护人则认为,小宇不存在杀害阿梅的主观故意。小宇认为阿梅并不会真的跳楼自杀,认为这些只是二人在吵架过程中的气话,因此辩护人认为小宇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其只对阿梅的死亡有过失的责任,应当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情评析】一起自杀也算杀人吗

情侣相约自杀一生一死 男方为何被定故意杀人罪?

  所谓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相约自杀常见的案件中有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相约自杀,其中一方受嘱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这种案件实质上符合受嘱托杀人的性质。尽管我国刑法对受嘱托杀人的行为无明确规定,但按照刑法界的通说,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性质,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因为主观上行为人具有以自己的行为直接剥夺对方生命的认识个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直接剥夺对方生命的行为。但在量刑时应考虑到这种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要比普通杀人案件小的多,因而在处罚上应于酌情从宽掌握,一般可在故意杀人罪法条“情节较轻”的档次处理。

  2、如果是相约的双方,一方教唆对方自杀,同时表示一同自杀。在共同自杀时,被教唆者自杀身亡,而教唆者自杀未逞的,对教唆者应按教唆自杀处理,定故意杀人罪,但这种情况同只教唆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自杀的情况有所不同。如果一方为另一方自杀提供条件,例如提供毒药,他方利用此条件自杀死亡,而提供条件的一方自杀未逞,对提供条件的一方按帮助自杀处理,但可以比一般帮助自杀者处罚更宽一些,一般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宜。

  3、如果相约对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认定未逞一方犯有故意杀人罪。当然,未逞一方如有教唆、帮助死亡一方自杀的行为,应另当别论。另外,如果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另一方反悔放生思想变化而不实施自杀行为,对实施自杀的一方有作为义务和作为能力、故意不予抢救或阻拦抢救而致其死亡的,对未实施自杀的人,亦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从司法实践来看,出现过男女恋爱不能自主结婚,相约服毒徇情,一方原因未逞的;也有夫妻遇到特殊困难,生存绝望,双方企图自缢身亡,而另一方得救的。对于这些条件中的未死亡的一方,均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即不能认定故意杀人罪。但是正如上述,如果自杀一方居于作为义务人的地位,在与自己相约自杀且已实施自杀行为的对方有抢救希望的情况下,不予履行作为义务,则应追究行为人的故意杀人罪责。

  本案就是其中的典型。

  对于本案小宇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从上述案情信息分析如下:

  小宇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小宇与阿梅因琐事佯装相约自杀,由于自杀是小宇首先提出来的,其并无自杀的真实意愿,小宇明知阿梅已作出准备跳楼行为,其有阻止阿梅自杀的义务,但是小宇可以阻止而未加阻止,相反却是采取语言刺激,加剧强化了阿梅的自杀念头,诱导阿梅作出危险的先行行为,且最终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小宇的客观不作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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