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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不还钱 共同借款企业怎么承担清偿责任?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6-20 浏览:126
导读:在借款纠纷中,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的利息要如何承担?共同借款的企业应该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到期不还钱 共同借款企业怎么承担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章某诉称,2012年12月3日,章某与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在二年内可以数次向章益峰借款,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每次借款时间不超过2个月;章某根据要求转款到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的任何一个或者多个账户均视为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收到借款,由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照千分之二十二支付月息;如果到期不能归还全部借款,承担借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章某于2012年12月4日至2013年11月5日期间,累计发放借款6000万元。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除在2013年1月25日归还1000万元外,至今没有归还其余借款本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立即共同归还所欠章某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千分之二十二的月息计算,利息的起算日为借款日,一直计算至本息全部归还为止。暂计算至2014年5月7日的利息为1816.76万元,其中借款1000万元自2012年12月4日起算至2013年1月25日止,借款1000万元自2012年12月4日起算,借款1700万元自2013年2月5日起算,借款300万元自2013年2月6日起算,借款2000万元自2013年3月26日起算,借款700万元自2013年10月16日起算,300万元自2013年10月17日起算),承担违约金1200万元,共计9016.76万元;2.判令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辩称,案涉借款的利息超过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以及违约金,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A公司和C公司请求驳回原告章某不合理的诉讼请求。d公司请求驳回原告章益峰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借款合同内容和借款金额没有异议。

  法院判决:

  一、被告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清偿所欠原告章某借款本金6000万元;

  二、被告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连带支付原告章某的借款利息(其中借款1000万元自2012年12月4日起算至2013年1月25日止,借款1000万元自2012年12月4日起算,借款1700万元自2013年2月5日起算,借款300万元自2013年2月6日起算,借款2000万元自2013年3月26日起算,借款700万元自2013年10月16日起算,300万元自2013年10月17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到期不还钱 共同借款企业怎么承担清偿责任?

  在借款纠纷中,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的利息要如何承担?共同借款的企业应该如何承担清偿责任?请看下文分析。

  律师认为,案涉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附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四公司公章生效条件的合同,因双方依约签字并加盖四公司公章,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一、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是否应当归还原告6000万元的借款本金?

  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对向原告借款6000万元及没有归还的事实没有异议,依法依约都应当归还借款6000万元。原告章某认为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归还借款6000万元的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二、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承担借款的利息及违约金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按月息22‰计算利息又约定按欠款金额20%计算违约金,原告章某的违约损失就是其利息损失,故其主张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承担案涉借款利息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认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承担案涉借款利息的辩解意见,法律依据充分,予以采纳。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已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向原告章某支付法定最高利息的情况下,章某主张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支付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利息之上的利息、违约金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的规定,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行为造成出借人章某借款损失就是利息损失,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承担案涉借款的逾期还款利息,其中借款1000万元自2012年12月4日起算至2013年1月25日止,借款1000万元自2012年12月4日起算,借款1700万元自2013年2月5日起算,借款300万元自2013年2月6日起算,借款2000万元自2013年3月26日起算,借款700万元自2013年10月16日起算,300万元自2013年10月17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计算利息,超出部分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三、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是否对案涉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第七条“甲方也可根据乙方的要求转款,甲方付款至乙方四个公司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就视为乙方收到了甲方的款项,乙方四公司对该款项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约定,华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应当依约对案涉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一个债务人都要对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选择部分债务人进行起诉。部分债务人承担共同债务清偿后,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清偿义务的人偿付。

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到期不还钱 共同借款企业怎么承担清偿责任?

  一、问清借款用途

  《民法通则》规定,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问清用途很重要,若明知借钱是用于赌博、诈骗等违法活动,不仅可能血本全无,还要赔进罚款。

  二、摸清借款人的信用

  要从平时交往中出手是否大方,用钱有无计划,有无正当收入等细节综合分析估价偿还能力和信用度。对一时急需如看病、上学、建房等有偿还能力的尽可放心地借。对出手大方、花钱无度、不守信用者坚决不借。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即使诉讼,穷尽法律措施,没有偿还能力,最后也难以执行到位。

  三、莫贪高利

  高利、利滚利,借款人往往以高利息为诱饵借款或非法集资。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借贷利率,因利率发生争议可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四、核对借款人身份

  问清是个人还是其单位借款。如债务人身份不明,在诉讼中,就有可能在单位借款与个人借款之间相互推诿,给实现债权带来麻烦。同时,最好能留下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防止日后可能诉讼而不知对方基本情况。

  五、约定好还款期限

  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按约定;没有约定的,随时可请求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分期返还。不约定归还期限虽可随时要求返还,但却让借款人有了拖延的机会。出借时约定还期,有利于及时偿还。

  六、要求提供担保

  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为保险起见,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第三人为保证人,数额较大还可公证,在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如是房屋、车辆或记名债券、股票、定期存折,在仔细审查证件有效性的同时,要到有关部门登记。

  七、签订书面协议

  口说无凭,一旦借款人否认,难以举证,诉到法院也是败诉。所以,要订立书面协议或写借条,写清双方姓名、住址、借款数额、借还款时间等合法内容。同时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并亲笔签名,最好有人在场见证。

  八、及时追要 注意诉讼时效

  到期不能归还,一定要及时追要。如仍不能归还,则要及时起诉。因为,《民法通则》第 135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为2年。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无法讨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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