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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贷款应当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7-05 浏览:126
导读:现实生活中,出于信用、资质等原因,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同学,帮我向XX借点钱”,这是一道友情、爱情、亲情题,更是一道法律题。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借名贷款应当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

  2015年的某一天,被告王某的朋友周某因商业活动需资金周转,向某农商银行贷款15万元,因周某不符合该行的放贷条件,无法获得该笔贷款。之后,周某找到被告王某,希望其能以王某个人的名义从农商银行贷款15万元。周某承诺贷款后的利息和本金由他来还,并给王某3000元作为好处费。为了能让王某放心并顺利从农商银行贷款,周某让自己的朋友路某出面作为担保人。2015年4月,被告王某与农商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向农商银行贷款15万元。同日,王某的妻子赵某向农商银行出具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一份,承诺对王某借款的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路某与农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王某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农商银行向被告王某的银行账户转款15万元,王某取出该笔借款交付给了周某,周某向王某出具了15万元的欠条。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与被告王某均未向农商银行偿还任何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17年5月,被告共欠农商银行本金15万元,利息近4万元。被告赵某未履行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路某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

  王某辨称,该借款本息应由实际借款人周某偿还,其本人是名义借款人非实际使用人。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合同相对性来看,本案中并无周某的借款行为,且周某并非借款合同当事人,王某作为借款合同的签订人,依法负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关于王某认为该借款本息应由实际农商银行周某偿还的抗辩意见,从证据来看,王某提供了周某向其出具的借条,但这只能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此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王某可另行主张权利。

  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赵某承诺对王某借款15万元的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被告赵某对被告王某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路某作为该笔贷款的保证人在农商银行王某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对原告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遂判决被告王某、赵某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路某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路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追偿。

  【案例评析】

借名贷款应当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借款,应由名义借款人还是由实际借款使用人偿还?

  对此,本案有三种法律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实际农商银行偿还,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谁实际使用了该笔借款,谁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名义农商银行偿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且出借人为其发放了借款,应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为借款综合体,应由双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对此,法院采用第二种意见。

  对于借款合同,应当遵从合同的相对性,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故名义借款人一般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中,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签订借款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可以预见的。既然王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且该合同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认定该贷款行为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再者银行实际发放的借款是打入了王某个人的银行账户,故王某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虽然,名义借款人王某向出借人银行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但出借人基于对名义借款人的信赖出借款项,要求名义借款人作为借款人,此时应认定借款关系仍然发生在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在处理该类金融借款案件中,法院一般采取以下裁判标准:

  对于金融机构订立合同时,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由第三人使用,或者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第三人之间就借款人借款、第三人使用存在协议的,可以认定第三人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由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

  否则,为他人借名贷款,只要在借款协议书上签了字并取得了借款,就应视为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在法律上已经成为借贷关系的债务人,在无法还本付息的情况下,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上述法律后果。借款人即使提出证据证实了钱借出来后交给他人使用,也只属于其与该第三人之间的另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除非第三人能够履行还款义务,否则“顶名者”不能以此为由,对抗金融机构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替他人借款的情况,如果已经替他人借款或担保,借款实际使用人在贷款到期时还不上贷款,被借名者就得承担清偿责任。将可能承担以下风险:

  代实际借款人偿还到期借款本息;法院可能会依法查封、冻结你的银行帐户存款;查封抵押、质押的财产以及名下的不动产等,如果提供了抵押物做担保,抵押物将可能被拍卖后用于偿还贷款。个人信用在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中会有不良记录,个人将无法再获得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自清偿贷款本息之日起,五年后不良记录才会取消,如果一直不还,该记录将一直保持。

  因此,替他人借款或为他人的贷款作保证要格外谨慎。

  1、替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时,切不可碍于亲戚、好友的情面,盲目地决定。

  2、切莫随意签字,在替他人借款前,要详细阅读借款的内容,明确自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考虑清楚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要轻信实际借款人做出临时性的承诺。

  3、如果替人借款后,一方面,要时常关注实际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督促实际借款人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另一方面,保存相关的证据,包括借据、付款凭证等,还可以要求实际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比如要求对方将未到期的存单、房产证等作为抵押物,以此来保障在你代借款人清偿债务后,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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