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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签字放弃抚养权后 一方可以反悔吗?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7-18 浏览:126
导读: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4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否符合变更条件。

双方协议签字放弃抚养权后 一方可以反悔吗?

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20日,原、被告未经登记即举行仪式同居生活。2006年6月生育女孩刘一X,2009年3月生育男孩刘二X。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感情一般。2009年11月24日原、被告经XXX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一、双方自愿接受调解;二、同居期间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由刘X自费抚养,田X不承担抚养费;三、同居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四、田X对婚前陪送嫁妆自愿放弃,刘X对婚前彩礼不再索要;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此后双方各自婚嫁不受干涉。

  原告称是因被告威胁逼迫原告签字,原告违心在所谓的人民调解协议上签了名。原告已无生育能力,请求依法变更XXX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第021号人民调解协议第二项,依法判令非婚生儿子刘二X由原告抚养。并提交了调解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和医院病历一份。

  被告刘X辩称,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辛辛苦苦外出挣钱养家,原告在家却不守妇道,与他人私通。原告生育儿子后便放出风要把儿子卖掉,被被告阻止,是原告自愿不要儿子的,为此又向被告索要20000元现金作为放弃儿子的条件,被告已将20000元现金付给原告。人民调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不具备变更条件。被告和家人与儿子之间均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原告不守妇道,又没有职业,儿子跟随其生活将不利于儿子的成长,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田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X负担。

案例分析

双方协议签字放弃抚养权后 一方可以反悔吗?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4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否符合变更条件。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田X诉称在受被告刘X威胁逼迫违背意愿的情况下,在所谓的人民调解协议上签名,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调解协议书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作为原告变更的依据,该协议系双方自愿,且不违背有关规定。医院病历未说明原告丧失生育能力,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不好,未尽到义务。故原告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变更抚养权需要什么条件?

双方协议签字放弃抚养权后 一方可以反悔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种情形,你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要如何变更抚养权?

双方协议签字放弃抚养权后 一方可以反悔吗?

  孩子抚养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 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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