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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婚后一方借款 离婚后另一方是否要共同承担?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7-24 浏览:126
导读: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张某某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以案说法:婚后一方借款 离婚后另一方是否要共同承担?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靳某借款2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靳某贰拾万元(¥200000.00元),利息5厘,按月结算。借款人:刘某某2014年6月2日”。原告靳某分多次通过现金及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述款项。2014年7月1日被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债权债务作出说明,欠款、贷款等债务被告刘某某均用于偿还婚前所欠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欠款、贷款等所有债务部分均由被告刘某某独自承担偿还。2017年原告靳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追加张某某为本案被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贰拾万及利息。

  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张某某对该借贷不知情,涉案借贷即使是真实的,该款项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应驳回原告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法院判决: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靳某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

  二、驳回原告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婚后一方借款 离婚后另一方是否要共同承担?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张某某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借款数额较大,结合被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的离婚协议书及被告刘某某以个人名义为原告出具借条,现原告靳某主张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但原告靳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本案债务不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某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刘某某向原告靳某借款200000元,有借条、银行交易明细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刘某某理应偿还。借条中约定利息为月息5厘,按月结算,原告靳某主张被告刘某某未支付利息,要求按月息5厘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以案说法:婚后一方借款 离婚后另一方是否要共同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根据该定义,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以案说法:婚后一方借款 离婚后另一方是否要共同承担?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如何举证?

以案说法:婚后一方借款 离婚后另一方是否要共同承担?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

  (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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