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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谈恋爱分手 男方微信群发女方裸照 判有期徒刑一年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9-14 浏览:126
导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杨某在微信群里发送被害人裸照,传播了妇女的身体隐私,涉及到贬低他人人格,也涉及到破坏个人名誉,还涉嫌传播淫秽图片而侵犯了社会道德风尚,该行为可能触犯多个犯罪客体要件,该如何定性?

网游谈恋爱分手 男方微信群发女方裸照 判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冰儿”(化名)在一款名为完美世界的网络游戏中“相识”并“结婚”。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在游戏中以夫妻相称,并向被害人索要了多张裸照。2017年10月,被害人不愿再与杨海华联系,便将杨某拉黑,但杨某一直纠缠被害人,均遭到拒绝。2017年11月10日早上,被告人杨某为了恐吓、报复被害人,在一个47人(含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微信群中两次发送被害人裸照侮辱被害人。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杨某在微信群里发送被害人裸照,传播了妇女的身体隐私,涉及到贬低他人人格,也涉及到破坏个人名誉,还涉嫌传播淫秽图片而侵犯了社会道德风尚,该行为可能触犯多个犯罪客体要件,该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害人“冰儿”的裸照是裸露女性隐私部位乃至性器官的图片,公开传给大众观看则应认定为侵犯社会道德风尚的淫秽图片。被告人将被害人“冰儿”的裸照上传到互联网络,在游戏微信群里广为散播,是将年轻女性的身体隐私、性器官等淫秽图片散发给群众,在案发的以青年男子为主体的网民群体中容易引发性联想与性冲动。被告人实施了传播淫秽图片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其行为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杨某将被害人的裸照发到微信群,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侮辱罪。杨海华的行为之所以符合侮辱罪的犯罪构成,首先是有侮辱他人的行为,包括言词侮辱、文字侮辱等;其次,侮辱他人是公然进行的。所谓公然,是指在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或者能够使第三人看到、听到的方式进行侮辱。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杨某因不满被害人将其微信拉黑并拒绝与其联系,未经被害人允许,先后两次将其私自持有的十多张被害人裸照连同被害人正面生活照一起发送至其与被害人共同所在的微信群中,并配上 “好好看看这就是冰儿”的文字说明。上述情形使该微信群中人员既能无遮拦地看到被害人身体的各隐私部位,又能结合正面照片及微信名辨识被害人真实身份,就如同在众人面前剥光被害人的衣服,该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妇女的隐私权及性的羞耻心,应认定为强制侮辱罪。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遵循第三种观点。即被告人杨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理由如下

  (一)强制侮辱罪的认定

  依据我国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依法构成强制侮辱罪。”本罪所要保护的,主要包括妇女的隐私权、身体自由、性的自主权及羞耻心等方面权利。无论出于什么动机与目的,不管在什么场所,犯罪嫌疑人只要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并对其实施侮辱行为的,便会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因不满被害人将其微信拉黑并拒绝与其联系,未经被害人允许,先后两次将其私自持有的十多张被害人裸照连同被害人正面生活照一起发送至其与被害人共同所在的微信群中,并配上 “好好看看这就是冰儿”的文字说明。上述情形使该微信群中人员既能无遮拦地看到被害人身体的各隐私部位,又能结合正面照片及微信名辨识被害人真实身份,就如同在众人面前剥光被害人衣服,故该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妇女的隐私权及性的羞耻心,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处罚。

  被告人散发裸照行为并未得到被害人允许,既违背被害人意志,亦使被害人无法及时阻止与抗拒,具有刑法第237条所规定的强制性,且该行为方式属于本法条中所规定的其他方法,客观上已公然侮辱了被害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强制侮辱罪的特征及构成条件。

  对于,网络空间和现实生活联系的问题。网络空间中的言行具有极强的扩散性,利用网络的侵权及犯罪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更具社会危害性。回到本案,被告人杨某将被害人裸照发送到微信群,必然会造成裸照扩散的无限可能。同时,网络领域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被害人虽然以网名“冰儿”出现在微信群里,但仍然可以通过面部照片及注册网名等消息有效辨认其现实中的身份。故被告人杨某的犯罪行为具有双重伤害,在网络空间里伤害了被害人“冰儿”,在现实生活中也伤害了被害人黎某。

  (二)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的区分与竞合

  (1)侮辱罪是典型的亲告罪,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故侮辱罪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立法者将诉权赋予被害人;而强制侮辱罪是由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强制侮辱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以伤害、职权、地位、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恫吓使被害妇女不能够反抗,对其进行精神强制的手段;所谓侮辱妇女,是指实施具有挑衅性有损妇女人格的行为。而侮辱罪强调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可见,强制侮辱罪更侧重对被害人隐私等方面的暴力或胁迫,而侮辱罪更偏向于对人格权的言辞贬损。

  (3)在本案中,即使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在构成强制侮辱罪的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246条所规定的侮辱罪,由于强制侮辱罪的量刑处罚重于侮辱罪,根据刑法关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理,本案仍然应当依照刑法第237条所规定的强制侮辱罪予以定罪处罚。

  (三)强制侮辱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分

  (1)强制侮辱罪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具体说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利;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结合具体案件来看,本案被告人的行为重点是要以损害被害人人格尊严与人身权利相要挟,属于侵犯强制侮辱罪的客体。

  (2)强制侮辱罪的客观方面上文已论述。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观方面强调对淫秽图片等物品的传播。

  (3)本案被害人的裸照并非刑法谴责的淫秽物品,而是被告人胁迫、侮辱被害人的工具。所谓淫秽物品,应以刑法第367条规定的定义来认定,即“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本案被害人的裸照虽然是女性隐私部位与性器官图片,但不符合描绘性行为或宣扬色情的特征,不应认定为淫秽物品。

  综上所述,本案的构成要件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属于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故杨某犯强制侮辱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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