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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傻傻分不清?别担心律师教你分辨

大律师网 时间:2018-10-27 浏览:126
导读:许多当事人误以为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一个意思,错过了保证期间就错过了诉讼时效。实际上这是不同的概念,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傻傻分不清?别担心律师教你分辨。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傻傻分不清?别担心律师教你分辨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7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80万元,借款期限1年,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被告秦某等人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6年6月15日,原告第一次到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因保证人涉嫌犯罪,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公安机关并未立案受理。2018年4月11日,原告再次到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再次起诉是否已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一般情况下,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本案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且为除斥期间,不因原告第一次起诉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2018年4月11日,原告再次到法院起诉,此时已超出保证人保证责任期间,故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后被驳回起诉。自第一次起诉之日应视为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此时开始计算的是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重新起诉,故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分析】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的是第二种观点。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依据上述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后被驳回起诉。自第一次起诉之日应视为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此时开始计算的是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起诉时,此时开始计算的是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而不是保证期间。

  2016年6月15日,原告第一次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超出保证期间。2018年4月11日,原告再次起诉虽超出保证期间,但因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过权利,故保证期间的作用在第一次起诉时已经完成,保证期间不再计算,转而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未超过主债权合同及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故保证人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延伸阅读】

  需要注意一点,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

  由于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都是一样的。保证期间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之间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方式以及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等均有不同的规定,这里分别表述:

  一、一般保证

  《担保法》25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结合《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因此,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的特征是:

  (1)债权人要想让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

  (2)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只能是诉讼或仲裁,而不能用其他方式;

  (3)起诉或仲裁的对象只能是债务人,而不是保证人,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4)主合同判决生效之日起,保证期间终结,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因此实现了从保证期间向诉讼时效的转换。

  二、连带保证

  《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因此,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特征是:

  (1)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即可以是诉讼或仲裁,也可以是其他方式;

  (2)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中必须有保证人,可以同时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单独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在主张权之日终结,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综上,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权利,都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行使权利,即变更了原有的法律关系,使保证期间的作用消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行使了权利,在于维持原有的法律关系,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得以继续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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