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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承诺赠与妻子一半房产 但没过户算数吗?

大律师网 时间:2018-11-09 浏览:126
导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对此,存在两个观点。一种基于赠与合同认为王某有权撤销,一种基于婚内约定财产协议认为王某无权撤销。具体分析如下。

老公承诺赠与妻子一半房产 但没过户算数吗?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王某(男)经他人介绍与李某(女)相识并恋爱,同年12月9日,双方在民政部门自愿登记结婚。

  2014年1月,王某向李某某出具1份承诺书,载明王某个人婚前购买有房屋1套,王某同意其妻子李某占该房屋的50%的份额。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房产证也未加上李某的名字。

  2016年3月,李某与王某发生纠纷,遂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之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某的离婚请求。

  2016年7月,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拥有该房屋的50%产权并要求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王某拒绝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判决】

  王某有权在变更产权登记前撤销赠与,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对此,存在两个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基于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有权撤销赠与

  王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约定。根据承诺书的内容,王某自愿将其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按份共有财产,实质上是王某自愿将该房屋的50%份额赠与其妻子李某,双方之间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王某有权在变更产权登记前撤销赠与。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基于夫妻存续间财产约定不能撤销赠与

  王某在婚后自愿约定李某占有房屋的50%份额,属于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之规定,该约定对夫妻双方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是合法有效的。由于夫妻之间关于房产份额的约定,不涉及第三人,所以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并可以直接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履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不是分割该财产必要条件,若非要去办理房产加名登记,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将会被架空。

  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支持第一种观点,即王某有权撤销赠与,理由如下:

  夫妻之间赠与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虽然婚姻法对赠与人是否有权撤销赠与没有明确规定,但合同法对此却有比较详尽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常常订立涉及财产权属的协议,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效力、生效、变更、撤销等等的认定,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即使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定也没有特别排除夫妻关系。对此:

  (一)如果赠与物是动产,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交付动产即完成了赠与物的权属转移。

  (二)如果赠与物是不动产,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或者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之前,赠与物的权属尚未转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是完全可以撤销赠与。

  换言之,夫妻之间的赠与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协议对双方有拘束力,这与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完全相符,并无矛盾。只不过在赠与物的产权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撤销权。

  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所有房屋约定为共有或赠与另一方,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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