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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违约金 法院支不支持?

大律师网 时间:2018-11-13 浏览:126
导读:夫妻双方以离婚为目的而订立《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不直接携带抚养子女一方逾期支付抚养费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一方在离婚后未依约支付抚养费,另一方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违约金 法院支不支持?

  【基本案情】

  凌某与谢某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1月4日生育女儿凌A某,后改名为谢A某。2011年2月12日,凌某与谢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经协议女儿谢A某归属凌某并由凌某抚养成人——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凌某,谢某一次性给12.5万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以后该孩子任何事情和一切所有都跟谢某无关。

  2012年7月5日,凌某与谢某签订《抚养协议书》,其中约定:1.经协议后,女儿谢A某原本归属凌某抚养成人现改为孩子抚养权归属谢某,由谢某抚养成人。2.凌某一次性付12万元作为孩子的教育费。3.生活费(视情况而定或按实际开支各分担一半):a.孩子的生活费,凌某每月付500-3000元/月等多不上限,但每月不能低于付500元/月;b.可月付、季付、半年付,按期限定时打入谢某银行账户;c.生活抚养费从谢某接手小孩那天开始算起(即签字日期)到满18年为止;d.如凌某违期未付将按双倍罚款!

  后来因为凌某除支付部分抚养费外,一直逾期及拖欠不付抚养费,谢A某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凌某将从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欠付谢A某的抚养费16000元及违约金32000元一次性支付给谢A某;二、凌某于2017年1月起,每月按3000元支付谢A某的抚养费,至谢A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谢A某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凌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凌某支付从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欠付的抚养费16000元(500元/月×32月)给谢A某;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自2017年1月起,凌某每月按1800元支付抚养费至谢A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案件分析】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以离婚为目的而订立《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不直接携带抚养子女一方逾期支付抚养费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一方在离婚后,未依约支付抚养费,权利主体行使诉讼权利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应否予以支持?这也是本案一审与二审的争议焦点。

  对此,存在两点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的违约条款予以支持。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离婚协议中对于抚养费支付的约定属于财产范围内调整的事项,由该条款衍生的违约条款亦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视为有效条款,一方违约应按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的违约条款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由于婚姻关系的维系当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财产问题,夫妻间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也可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合同法》第2条中亦将基于身份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排除在外,《合同法》确实不应调整特殊的身份关系。抚养费的给付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协议而免除,义务来源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合同主体,不适用《合同法》。具体分析如下:

  (一)离婚协议书有别于合同法规定的民商事合同

  《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本法所适用的合同范围,排除了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即使《离婚协议书》当中确有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但其订立的目的实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这种目的将决定其财产协议内容的变化。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债务承担等涉及人身财产事项协商一致的协议,不应等同于一般意义的合同。

  (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特殊身份法律关系

  父母子女之间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平等主体”,根据《民法总则》第26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子女之间的基于血缘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抚养费的给付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义务来源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合同主体,不适用《合同法》。

  (三)离婚协议的违约条款不适用合同法规定

  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支付及违约条款的约定,是基于协议双方身份关系而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从而违约条款亦不具备法律依据支持,因此一方当事人主张逾期支付抚养费应支付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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