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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无间道!截胡骗子的赃款是替天行道还是违法犯罪?

大律师网 时间:2018-11-22 浏览:126
导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一家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构不构成犯罪?

骗子无间道!截胡骗子的赃款是替天行道还是违法犯罪?

  【基本案情】

  刘某在多家银行办理了多张银行卡。刘某主动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卖给骗子用于收赃款。办卡的手机号+网银U盾+卡主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这样一份四件套市场价500左右。骗子用刘某卖给其的银行卡来收取其诈骗所得的赃款。

  但是办卡时,刘某留了心眼,办卡同时绑定了短信提醒,一旦骗子诈骗得手,刘某就能够收到进账短信,则马上将通过电话银行挂失冻结该批银行卡,然后再通过柜台把钱取出。就这样,刘某多次拦截诈骗赃款,数额较大达到近百万元。

  除此之外,刘某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赚钱,而是在他女儿的带领下全家齐办卡、卖卡、截胡骗子。但机智的一家人,已经和骗子们一起被警方抓获了。

  【法院判决】

  刘某一家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并取得了赃款的支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刘某一家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一家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构不构成犯罪?对此,存在四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刘某一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获得骗子的赃款,使骗子受到损失,自己得到利益的行为符合民法上不当得利的构成,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一家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地据为己有,数额较大还拒不交还的行为,刘某侵占了骗子遗忘在卡里的财物。

  第三种观点认为,刘某一家的行为构成新的诈骗罪。骗子骗取的赃款已经成立了一个诈骗罪。当赃款进入骗子指定的刘某一家的卡里时,骗子已经取得了赃款的支配权。虽然骗子对该赃款没有所有权,但是此时骗子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刘某一家隐瞒了开通短信提醒的真相行为,使骗子认为该银行卡是自己可以直接支配的,错误认识赃款存入了刘某一家卖给其的银行卡里,事实上处分了取得的赃款,使刘某一家获得了赃款,数额巨大,故成立诈骗罪。

  第四种观点认为,刘某一家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刘某盗窃的是骗子骗来的赃款,虽然该赃款骗子没有所有权,但是它依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并且已经取得了该赃款的支配,虽然其盗窃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直接获取财物的方式不同,但是仍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

  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支持第四种观点,刘某一家构成盗窃罪。

  首先,刘某一家在主观上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且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并不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甲一家人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刑法保护的财产权法益,不是民事行为,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不当得利行为,应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其次,侵占罪的适用有个前提,即被侵占物到侵占人手中的这个过程得是合法的。而本案中,刘某一家据为己有的钱本就来路不正,钱打到刘某卡里的行为并不合法。因此,刘某的行为不适用侵占罪名。

  再次,诈骗罪要求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的认识处分其可支配的财产,其诈骗行为与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刘某一家隐瞒了开通短信提醒的行为,显然不能使骗子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赃款,骗子只不过是没有想到刘某一家会通过挂失银行卡的方式转移其获得的赃款,骗子对刘某一家人并没有处分赃款给刘某一家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成立诈骗罪。

  刘某一家人的行为应当成立盗窃罪。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刘某一家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赃款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通过短信提醒获得赃款是否到账信息,然后冻结银行卡柜台取走赃款的行为就是实施行为。因该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直接获取财物的行为方式不一样,但是其本质上依然是盗窃行为。刘某一家的行为造成了赃款被盗走的结果,并且这种行为造成赃款追踪起来变得更困难,比一般盗窃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值得注意的是,刘某一家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骗者的财产权,并不是骗子的财产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成立盗窃罪。另外盗窃行为可能使用欺骗行为,只不过该欺骗行为并不具有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属性。故有欺骗行为的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不一定就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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