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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互相殴打也适用过失相抵 一人承担一半责任

大律师网 时间:2018-12-17 浏览:126
导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互殴乃“故意”伤害对方,是否适用过失相抵?换而言之,过失相抵中受害人的过错是否包括故意在内?

两人互相殴打也适用过失相抵 一人承担一半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是北京市八里桥市场批发山药的同行且都是河北省农民,其中王某是薛某雇佣的工人。

  2017年11月12日,在八里桥蔬菜厅批发山药时,原告贾某的车与王某的车发生碰触,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进而撕扯、摔打。双方均受轻微伤。在永顺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贾某承认发生争执时推了王某胸前一下,被王某按倒后,曾躺在地上乱踢乱踹对方。王某承认与贾某互殴,并因此导致双方受伤的事实。

  后贾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损失。王某亦提起反诉,要求贾某赔偿其医疗费等相关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贾某与王某对此次纠纷各承担50%的责任。薛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王某是为其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贾某发生损害,故应由薛某对贾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互殴乃“故意”伤害对方,是否适用过失相抵?换而言之,过失相抵中受害人的过错是否包括故意在内?

  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过失相抵的适用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一、损害原因具有竞合性。即受害人的行为与侵权人的损害行为共同构成了损害发生或者损害结果扩大的原因。损害原因的竞合性是过失相抵的实质性要件,倘若侵权人和受害人各自的行为不能竞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则无过失相抵适用的余地。

  二、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即受害人和侵权人的行为共同互助造成了同一损害发生或者损害扩大。损害结果的同一性是过失相抵的基本要件,与损害原因的竞合性要件是相辅相承的,缺一不可。

  三、受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应受到“非难”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受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构成过失相抵的必备要件,否则,即使受害人的行为与侵权人的损害行为共同构成了原因力竞合而致使同一损害结果,也不能仅以受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而主张适用过失相抵,从而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为受害人主观上不存在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造成受害人最终损害结果并不是受害人追求或者放任的心态导致,由此主张过失相抵显然违背公平原则。

  基于上述过失相抵的适用条件,本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互殴致双方伤害适用于过失相抵。这是因为:

  一、互殴乃当事人相互为侵权行为,系以互殴之双方均受有伤害为前提,如果未致伤害,则无侵权行为可言;如仅一方为他方所伤时,即非双方互为侵权行为;因互殴致双方均受伤时,当事人双方固然应对于他方所受伤害负赔偿之责,但在决定赔偿范围上,仍无碍于过失相抵规定的适用。

  二、受害人的还击行为是其受损害之原因,其本身存在的过错与加害人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故受害人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使用了“过错”的概念,应包含故意和过失。

  本案中,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在日常生活中,遇事应当冷静处理,互谅互让。

  原告贾某的车与王某的车发生碰触,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进而撕扯、摔打,造成双方均受伤害的行为即属于上述所述的互殴致双方均受损害的侵权行为,双方当事人应各就对方所受损害负赔偿之责,同时根据双方行为对造成损害的原因力之强弱及双方过失之轻重,决定双方当事人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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