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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有过错 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1-17 浏览:126
导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有过错 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黄某于2014年11月11日到阳东区人民医院住院,入院记录记载,黄某初步诊断为冠心病,黄某住院1天。11月12日收入阳江市人民医院重症监护一区治疗,入院记录显示:黄某入院后多器官脏器功能衰竭,病情危重,医院向家属解释病情,家属理解并要求放弃治疗,予签字后办理自动出院。11月13日凌晨拔除黄某呼吸机,当天上午办理出院手续,当天死亡。

  黄某女儿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书,该书说明黄某因发生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事后,黄某妻子、女儿、儿子起诉阳东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

  【法院判决】

  一、被告阳江市阳东区人民医院赔偿原告莫某、林某、黄江某、黄锦某130008.5元,该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委托阳江市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专家认为:

  在医方医疗行为的分析上,2014年11月11日患者黄某到阳东区人民医院入院治疗,诊断为冠心病,医方诊断正确。患者住院期间病情恶化转上一级医院后死亡,患者死亡原因为其本身患有冠心病的基础上,双肺严重感染并发急性左心衰竭最后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医方在患者病情恶化期间的抢救措施基本正确。

  但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三点医疗过失行为:

  第一,患者年纪大于65岁,且有冠心病基础,重症发展的可能性较大,医方在患者住院期间,未将患者病情的严重性和可能出现的情况告知患者家属,存在对病情认识不足和向患方告知不足的情况。

  第二,宣教工作不充分,对需要住院休息的患者离院回家负有未尽到劝阻责任的情况,虽然医方病历有患者要求自行离院后果自负的记录,但无患者签字确认。

  第三,在患者病情未稳定的情况下,让患者自行做CT检查和做与主要疾病治疗无关的关节理疗,导致患者休息不足,与诱发心衰发生有一定相关性。

  针对以上案情,专家对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进行分析,专家认为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基础冠心病和近日发生的肺部感染,加上劳累休息不足,导致黄某在患有冠心病的基础上,肺部感染诱发急性左心衰竭,最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最后,鉴定结论认为医方存在一定的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医方负次要责任,医方在患者的损害后果关系中参与度的比例约为25%。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医疗活动的专业性等特性,医疗纠纷中医疗单位有无过错需借助专业、权威的机构进行鉴定。

  本案经阳江市医学会鉴定,作出阳医鉴(损害)[2016]02号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方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医方负次要责任。医方在患者的损害后果关系中参与度的比例约为25%。上述鉴定意见符合实际情况,法院予以确认。据此,认定被告应按25%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因本次医疗事故导致死亡,原告诉请的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参加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莫某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但具体数额应以法院确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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