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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怎么办? 拿起法律武器 对“家暴”说:“不”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2-20 浏览:126
导读:本人及家庭成员如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均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本人因法定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也可代为申请,且保护范围不限于本人,还包括相关近亲属。若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被申请人(即施暴者),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将会被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遭遇家暴怎么办? 拿起法律武器 对“家暴”说:“不”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于2018年来法院起诉离婚,称其常受到丈夫成某的殴打,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李某因顾及家庭,表示愿意撤诉。同时,法官向李某普及了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其中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禁止施暴人对受害人实施威胁、恐吓、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等家庭暴力行为。当法院审查通过后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倘若被申请人在日后生活中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李某于2019年1月15日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其丈夫成某有家暴行为,时常对其进行殴打、谩骂,李某多次向村委会反映情况,并于成某对其实施家暴后报警多次,派出所对双方进行调解后,并没有引起成某的收敛,其在 2019 年 1 月 4日再次对李某进行殴打,致头部、手部多处受伤,成某的行为危害了李某的人身安全,故请求法院裁定:保护申请人李某的人身安全,禁止被申请人成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成某骚扰、跟踪李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法院裁定】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查后,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

  【案件分析】

  一、申请人李某能否直接独立于离婚诉讼单独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认为,《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可见,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并不必须依附于离婚、继承等婚姻家庭类诉讼,其可作为一项独立的家暴救济措施和单独的案由存在。

  并且,在实践中有不少家暴受害方顾及孩子和家庭,并没有离婚的诉求,只是想让对方停止施暴即可,双方的感情尚在,并不是必须要离婚,如果让以离婚为前提才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就变成非离不可,这显然违背了《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初衷,不利于维护社会和谐。故本案中申请人李某独立于离婚诉讼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查。

  二、已达成治安调解协议,法院是否还需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双方达成了治安调解协议,但其并不排除申请人李某再次遭受被申请人成某家庭暴力的可能。同时,申请人李某向法院出示了受伤照片、医疗记录,法院依职权在公安机关处调取了李某多次因遭受成某殴打的报警记录,并向出警警官询问了当时李某受伤的情况,能证明成某对李某实施了暴力行为。

  法院认为,从制止已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和预防可能会发生家庭暴力的角度出发,双方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并不影响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法院认为,为尽可能达到预防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目的,保护令裁定中载明的保护措施宜多不宜少,应针对申请人的请求尽可能全面地作出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本人及家庭成员如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均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本人因法定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也可代为申请,且保护范围不限于本人,还包括相关近亲属。若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被申请人(即施暴者),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将会被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遭遇家暴后该怎么办?】

遭遇家暴怎么办? 拿起法律武器 对家暴说:不

  (1)尽快离开,并及时拨打“110”报警

  遭受家庭暴力以后,应该想办法尽快离开现场,避免矛盾激化,以暴制暴不可取。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轻微家暴行为,可以请求公安机构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2)请求劝阻、调解

  发生家暴以后请求居民(村民)委员会劝阻和调解。《反家暴法》第13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3)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

  向当地妇联反映情况或拨打妇女维权热线电话“12338”,寻求帮助。

  (4)申请人身保护令

  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如果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受害者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旦受理,法院将在72小时内以裁定的方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现实情况十分紧急的,法院应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

  (5)及时固定证据

  发生家暴以后应该注意固定证据,及时收集保存人证和物证。如果因家暴而受伤,应该及时到医院就诊,并保存好相关凭证、照片等,若伤情严重,及时申请伤情鉴定。

  (6)寻求临时庇护

  可向当地政府、妇联寻求临时庇护。《反家暴法》第15条第2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18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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