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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上山扫墓意外死亡 都怪旅游公司的“大树” 谁来承担死亡责任?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4-08 浏览:126
导读:  旅游公司的施工行为导致被砍大树预留在孔某亲属墓前,这一危险源未及时消除或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给孔某扫墓造成妨碍。同时,孔某在排除旅游公司造成的妨碍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双方均有过错,应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清明上山扫墓意外死亡 都怪旅游公司的“大树” 谁来承担死亡责任?

  2018年4月5日,孔某等人前往村里的自留山上为已故亲人扫墓,发现其亲属坟上堆压着两棵由旅游公司挖倒、遗弃的树,于是孔某上前挪开,因植被较密,根本看不到悬崖边缘,周围也无任何警示性标志提醒,孔某在搬树过程中摔落至山下导致重伤,住院抢救6天后死亡。

  事后得知,旅游公司在为当地水库疏通涵管、清理坝体时,对孔某亲属墓所在的附近道路进行扩建,对原道路旁的山体进行了开挖,致山体边缘紧邻孔某已故亲属的墓前,并呈高达数米的悬崖状态,且山体边缘杂草丛生。道路扩建过程中,施工人员将挖出的树木留置于悬崖边缘及墓前。山体开挖后,原上山小道被损毁,但另行开辟了上山道路。该道路扩建用地经过了规划部门的认可,临时占用林地获得了林业部门的批准。

  提问:本案中,针对孔某的死亡,旅游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旅游公司的施工行为导致被砍大树预留在孔某亲属墓前,这一危险源未及时消除或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给孔某扫墓造成妨碍。同时,孔某在排除旅游公司造成的妨碍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双方均有过错,应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危险防免义务,开启、维持或主导社会交往之人,应当积极采取适当与合理的措施对交往中的危险予以控制或尽可能地降低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安全保障义务人应主动排除危险,对相关不安全因素采取提示、说明、劝告、协助等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旅游公司开挖山体至孔某已故亲属的墓前并致山体边缘呈悬崖状态,对上山扫墓等人员构成安全隐患。旅游公司未及时消除这一安全隐患或采取有效提醒、警示等措施避免危险发生,且在开挖山体时将树木搁置在孔某已故亲属的墓前,对孔某扫墓造成妨碍,因此旅游公司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其次,根据一般人的生活常识,进入复杂的山林区域应比平常更加小心谨慎,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临近杂草丛生的山体边缘时,更应预见进入该区域的高度危险性。孔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丰富的生活阅历,对此应有基本的认知和判断能力,然而孔某在扫墓清理墓前树木杂物时未尽注意义务不慎跌落,对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旅游公司与孔某均应对本案事故承担过错责任,具体的责任划分应对因果关系之密切程度、双方过失程度以及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成本大小等因素来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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