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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转卖房屋给第三人 让儿子丧失房屋继承权 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吗?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4-23 浏览:126
导读:孙某从宋某父亲处购买房屋已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孙某的行为属善意取得,孙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父亲转卖房屋给第三人 让儿子丧失房屋继承权 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吗?

  某房屋的产权登记于宋某父亲名下。2006年,宋某父亲与孙某相识。2007年11月30日,宋某父亲将该房屋以5万元的价格出售于孙某,并向孙某出具了收到房款5万元的收据1份。

  2011年12月12日,孙某与宋某父亲在房地产管理局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至孙某名下,但该房屋仍由宋某父亲居住。宋某父亲于2016年11月去世。宋某在为父亲办理完丧事后,便居住到涉案房屋,并将门锁更换。

  2016年12月,孙某到涉案房屋查看时,发现房屋已由宋某居住并占有,便告知宋某该房屋已由其父亲出售给自己,遂要求宋某搬离该房屋。经孙某多次交涉,宋某均未搬离。

  提问:孙某是否已合法有效的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律师解答】

  孙某从宋某父亲处购买房屋已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孙某的行为属善意取得,孙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权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按照该条款的有关规定,善意取得不动产的条件为:意思表示时为善意、给付了合理的价格、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本案中,孙某取得涉案房屋均已符合上述善意取得不动产的构成要件,属于善意取得,已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宋某现占有该房屋属侵犯了孙某对该房屋的物权,应当予以返还。宋某则可以主张其享有继承权,但无法对抗孙某已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法律后果,按照法律规定其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至于本案是否应当先行政后民事。《物权法的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本案属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行为产生争议,按照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且在实践中,物权登记的基础为民事权利的行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物权登记及变更行为亦是取决于不动产基础上的民事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故本案无需进行先行政后民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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