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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受伤 其他合伙人是否承担赔偿?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4-26 浏览:126
导读:赵某雇请罗某驾驶挖掘机为其工作,罗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赵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人,应当对罗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罗某与王某是合伙关系,罗某是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受伤,王某作为合伙事务的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罗某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受伤 其他合伙人是否承担赔偿?

  王某与罗某合伙经营一台挖掘机,双方已就合伙事宜签订了合伙协议,王某提供挖掘机占2/3的份额,罗某提供驾驶技术占1/3的份额。

  赵某雇请王某和罗某合伙经营的挖掘机为其提供劳务,报酬待工程结束后再进行结算。

  罗某在驾驶挖掘机进行作业时,挖掘机发生侧翻,造成挖机受损、罗某受伤的事故。罗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罗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罗某与王某及赵某等人未达成赔偿协议,罗某遂将王某及赵某诉至法院。

  提问:罗某的损失,王某及赵某应如何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赵某雇请罗某驾驶挖掘机为其工作,罗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赵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人,应当对罗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罗某与王某是合伙关系,罗某是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受伤,王某作为合伙事务的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罗某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罗某与赵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提供劳务的关系?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特点是: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赵某只是要求罗某提供劳务,双方并未约定其劳务成果如何,赵某也未提出特定的要求,要求罗某按其要求完成工作成果,罗某也无需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罗某只是以自己的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赵某则依据劳动量支付报酬,所以罗某与赵某之间是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的法律关系。

  二、赵某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罗某是提供劳务的一方,其在操作挖掘机作业的过程中受伤,赵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赵某对罗某的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赵某应当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要适当补偿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制度。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的突出特征是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受伤,其他合伙人作为受益人给予适法的补偿符合公平原则所体现的精神。本案中,王某作为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的受益人,其应当对罗某的损失作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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